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火力發電廠建筑設計規程
Technical code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offossil-fired power plant
DL/T 5094-2012
主編部門: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批準部門:國家能源局
施行日期:2012年3月1日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12 北京
國家能源局
公告
2012年 第1號
按照《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經審查,國家能源局批準《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7部分:目視檢測》等182項行業標準(見附件),其中能源標準(NB)3項、電力標準(DL)81項和石油天然氣標準(SY)98項,現予以發布。
附件:行業標準目錄
國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序號 |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代替標準 |
采標號 |
批準日期 |
實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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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DL/T5094-2012 |
火力發電廠建筑設計規程 |
DL/T5094-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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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4 |
201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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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第一批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能科技[2009]163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火力發電廠建筑設計技術規程》DL/T 5094-1999進行修訂。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主廠房建筑,電氣建筑,運煤和除灰建筑,化學建筑,脫硫建筑,輔助建筑,附屬建筑。
本次修改和調整主要內容如下:
1.原第1章范圍取消,相關內容在總則中表述;
2.增加第2章術語,原第2章引用標準名錄改列在正文的最后;
3.基本規定列為第3章;以下各章編號均順次改變;
4.原3.1節節名改為電廠建筑的分類和建筑模數協調;
5.增加6.2節;
6.原7.5節節名改為制氫站、供氫站;
7.增加第8章脫硫建筑;
8.第9章輔助建筑中刪除修配廠和熱工試驗室內容,各節順序號隨之改變;
原9.2節節名改為環境保護監測站;原9.4節節名改為檢修間;原第9章廠區生活建筑刪除;
9.第10章中10.1節節改名為生產行政樓,增加10.6節食堂,10.7節值班宿舍,10.8節招待所、檢修宿舍,10.9節浴室;
10.附錄中增加附錄A主廠房建筑體積計算,以下各附錄號均順次改變。
本標準由國家能源局負責管理;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提出,能源行業發電設計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安德路65號;郵政編碼:100120)。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
參編單位: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華東電力設計院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北電力設計院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華北電力設計院工程有限公司
山東電力工程咨詢院
浙江省電力設計院
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高元 劉壯炎 徐文明 徐飆 黃繼前 敖凌云 孟凌 黃河 張駿 王曉軍
附錄E 金屬試驗室圍護結構防護厚度的計算公式、附表及附圖 48
1.0.1 為了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建筑設計方針,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單機容量125MW及以上燃用固體化石燃料,采用直接燃燒方式的新建及擴建發電廠的建筑設計。
1.0.3 發電廠的建筑設計應根據使用性質、生產流程、功能要求、自然條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等因素,結合工藝設計,以人為本,正確處理建筑與人、工藝的相互關系,做好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
1.0.4 設計中應貫徹節約集約用地、建筑節能等基本國策,應綜合采取防火、抗震、防爆、防洪和防雷擊等防災措施,合理解決建筑內部交通、防腐蝕、防潮、防噪聲、隔振、保溫、隔熱、日照、采光、自然通風和生活設施等問題。
1.0.5 發電廠的建筑設計應積極采用和推廣建筑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滿足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1.0.6 發電廠的建筑設計應將建筑物、構筑物與工藝設備視為統一的整體,做好建筑造型和內部處理。注意建筑群體的效果,內外色彩的處理以及與周圍環境的協調。
1.0.7 廠區輔助、附屬建筑以及化學、電氣、熱工、金屬等試驗室的建筑面積宜符合現行的電力行業標準,有條件時應積極采用多層或聯合建筑。
1.0.8 發電廠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 主廠房建筑體積 volume of main power building
主廠房建筑包括汽機房、除氧間、煤倉間(或除氧煤倉間)、鍋爐房、集控樓各車間,主廠房建筑體積為各車間體積之和,具體計算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3.1.1 發電廠按工藝系統和建筑功能可分為:主廠房建筑、電氣建筑、運煤與除灰建筑、化學建筑、脫硫建筑、輔助建筑、附屬建筑等。
3.1.2 發電廠建筑按使用性質可分為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
3.1.3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
3.1.4 發電廠建筑物平面布置的柱網、開間、進深等定位軸線尺寸,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模數協調統一標準》GBJ 2和《廠房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 50006的有關規定。
3.2.1 主廠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臺機組的建筑面積;其地下部分不應大于1臺機組的建筑面積。
3.2.2 當屋內卸煤裝置的地下部分與地下轉運站或運煤隧道連通時,其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m2。
3.2.3 配電裝置室內最遠點到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5m。電纜隧道兩端均應設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當其長度超過100m時,安全出口的間距不應超過75m。卸煤裝置的地下室兩端及運煤系統的地下建筑物盡端,應設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當地下室的長度超過200m時,安全出口的間距不應超過100m。
3.2.4 當管道穿過防火墻時,管道與防火墻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材料填塞。當直徑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難燃管道穿過防火墻時,除填塞防火材料外,還應采取阻火措施。
3.2.5 建(構)筑物中電纜引至電氣柜、盤或控制屏、臺的開孔部位,電纜貫穿隔墻、樓板的空洞應采用電纜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被貫穿物的耐火極限,且不低于1h。
3.2.6 電纜溝及電纜隧道在進出主廠房、控制樓、配電裝置室時,應在建筑物外墻處設置防火墻。電纜隧道的防火墻上應設甲級防火門。
3.2.7 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發電機出線小室、電纜夾層、電纜豎井等室內疏散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但上述房間中間隔墻上的門可為不燃燒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3.2.8 碎煤機室、轉運站及筒倉帶式輸送機室可設置一個凈寬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45。的鋼梯作為安全出口。與其相連的運煤棧橋不應作為安全出口。運煤棧橋長度超過200m時,應加設中間安全出口。
3.2.9 棧橋、轉運站等運煤建筑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水噴霧滅火系統,或敞開式棧橋,其鋼結構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3.2.10 當干煤棚采用鋼結構時,鋼結構根部以上5m范圍內的鋼結構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3.2.11 材料庫中特種材料庫與一般材料庫之間應設置防火墻。
3.2.12 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的有關規定。常用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可按附錄B劃分。
3.2.13 主廠房集中控制樓內的集中(單元)控制室、電子計算機室、通信室的頂棚、墻面裝修應使用A級材料,地面及其他裝修應采用不低于B1級材料。
3.2.14 房間采用氣體滅火時,應根據所采用氣體種類的相關規 范的規定,使房間的墻體、吊頂和門窗滿足密閉性、耐火極限和抗壓強度等方面的要求。
3.2.15 制氫站和供氫站宜采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有爆炸危險房間與無爆炸危險房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不燃燒體防爆防護墻隔開,并設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3.2.16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泄壓面積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不應采用普通玻璃。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輕質墻體的單位質量不宜超過60kg/m2。
3.2.17 修車部位有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和噴漆的工段或儲存其他易燃材料,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應設防火隔墻。防火隔墻的設置和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執行。
3.2.18 發電廠內各建筑物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規定。
各建筑物在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及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規定。
3.3.1 發電廠建筑設計應重視噪聲控制,在布置上應使主要工作和生活場所避開強噪聲源,對噪聲源應采取隔聲和吸聲措施。
3.3.2 發電廠各建筑物的室內噪聲控制設計標準不應超過表3.3.2所列的噪聲限制值。
表3.3.2 各類工作場所的噪聲標準
工作場所 |
噪聲限制值 |
各類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每天連續接觸噪聲8h) |
90 |
各類生產車間的值班室、休息室(室內背景噪聲級) |
70 |
巡回監測室(正常工作狀態) |
70 |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通信室、計算機室、其他控制室(室內背景噪聲級) |
60 |
生產行政辦公室、會議室、化驗室、試驗室(室內背景噪聲級) |
60 |
車間所屬辦公室、化驗室(室內背景噪聲級) |
70 |
3.3.3 相應于噪聲限制值的各倍頻帶聲壓級可按附錄C的表C.1查得8個倍頻帶的允許聲壓級。
3.3.4 室內噪聲控制要求較高的房間,當室外噪聲級較高時,其圍護結構應具有隔聲性能,使墻、門、窗、樓板、頂棚等各圍護構件的隔聲量相接近。隔聲構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應選用具有較高隔聲量的隔聲門。當門的位置朝向噪聲源且開啟頻繁時,宜設置有兩道門的門斗。門斗內壁面應有較高的吸聲性能。兩道門宜錯開,開關應輕便、靈活,應防止縫隙漏聲。
2 當須朝向強噪聲源設窗時,應采用具有較高隔聲性能的玻璃窗。
3 圍護結構所有孔洞縫隙,均應嚴密填塞。穿過墻和樓板的管道應用橡皮套或用毛氈和石膏灰漿填滿縫隙,并應嚴格要求工藝按實際需要的尺寸和數量設置孔洞,不得隨意加大富裕度。
4 在條件許可時,宜采用隔聲量高的輕質復合結構作為隔聲構件。
5 當采用單位面積質量小于30kg/m2的輕質雙層結構作隔聲構件時,應防止由于空氣間層的彈性作用而可能產生的共振??稍诳諝忾g層中填以巖棉、玻璃棉之類多孔吸聲材料。
3.3.5 室內噪聲控制要求較高的房間,除采取隔聲措施外,室內壁面、頂棚等可進行吸聲處理。
3.3.6 經過隔聲處理的房間,由外部聲源穿過所有圍護結構透入室內的總噪聲級是否符合表3.3.2的規定,可按附錄C的公式(C.0.2)進行A聲級的核算。
3.3.7 在鍋爐房磨煤機、汽機房給水泵、空氣壓縮機等高噪聲設備附近的值班處,宜設置隔聲值班室。
3.3.8 在發電廠噪聲控制設計中,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 50087的有關規定。
3.4.1 所有建筑物室內應首先考慮天然采光。采光口的設置應充分和有效地利用天然光源,并應對人工照明的配合作全面的考慮。
3.4.2 采光方式以側窗為主,必要時可采用側窗采光和頂部采光相結合的方式。側窗設計除考慮建筑節能和便于清潔外,臺風多發地區還應兼顧其安全性。
3.4.3 主廠房固定端、擴建端墻上,宜設一定面積的采光窗,作為側窗的補充,同時滿足端部檢修場地的采光要求。
3.4.4 各類控制室宜采用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結合的方式,設計時應避免控制屏表面和操作臺顯示器屏幕面產生眩光及視線方向上形成的眩光。
3.4.5 發電廠各建筑物的采光標準應符合表3.4.5的規定。單側采光計算點選在距其對面內墻面1m,離地面高1m處;采用頂部和側面兩者相結合采光時,采光計算點可分別為跨中和距對面內墻面1m,離地面高1m處。
表3.4.5 發電廠各建筑物采光系數標準值
注:汽機房和鍋爐房的底層,如天然采光無法達到表中數值時,可考慮人工照明補充。
3.4.6 采光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的規定。其中鍋爐房、維修車間、運煤建筑的窗玻璃污染系數,應按嚴重污染取值,汽機房及其他車間應按一般污染取值。在計算室內反射光增量系數時,室內各表面飾面材料反射系數加權平均值ρ,可按下列指定值取值:嚴重污染車間,ρ取0.20;一般污染車間,ρ取0.30;試驗室和辦公室,ρ取0.40。
3.4.7 在發電廠天然采光設計中,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的有關規定。
3.5.1 建筑熱工設計應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節約建筑采暖和空調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環境。
3.5.2 全國建筑熱工設計分區為:嚴寒地區(A、B區)、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溫和地區。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嚴寒地區(A、B區)設計必須充分滿足冬季保溫要求,一般可不考慮夏季防熱;
寒冷地區設計應滿足冬季保溫要求,部分地區兼顧夏季防熱;
夏熱冬冷地區設計必須滿足夏季防熱要求,適當兼顧冬季保溫;
夏熱冬暖地區設計必須充分滿足夏季防熱的要求,一般可不考慮冬季保溫;
溫和地區設計部分地區應考慮冬季保溫,一般可不考慮夏季防熱。
3.5.3 發電廠附屬建筑中的民用建筑,其熱工設計宜符合有關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3.5.4 發電廠中設置采暖系統和空氣調節系統的工業建筑,應考慮保溫隔熱措施,其熱工設計宜符合有關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3.5.5 嚴寒和寒冷地區采暖建筑物的圍護結構內層宜采用密實材料;如果采用疏松材料,應進行水蒸氣滲透計算。
3.5.6 嚴寒地區高濕度房間,外墻內側應設隔氣層;寒冷地區高濕度房間,外墻內側宜設隔氣層。嗣護結構外層的保溫材料宜采用憎水型材料。
3.5.7 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和寒冷地區建筑物的防熱設計以圍護結構內表面最高溫度小于或等于夏季室外計算最高溫度作為驗算標準。應按附錄D中的公式(D.0.5)確定。
采用空調的房間,圍護結構應有良好的保溫、隔熱措施。
3.5.8 發電廠建筑物墻體,宜采用多孔磚、混凝土空心墻板、復合墻板、金屬墻板等。采用裝配式混凝土墻板、復合墻板、金屬墻板的外墻應注意解決板縫的密封、保溫和隔熱問題。
3.5.9 發電廠建筑物屋面保溫層宜選用密度小、導熱系數低、憎水性好的高效保溫材料。
3.5.10 發電廠建筑物門窗的保溫性、水密性、氣密性和抗風壓應符合有關設計標準的規定。
3.6.1 樓面、地面構造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漿、水磨石或混凝土樓、地面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 50037的規定設置分格縫。
2 地面及入口坡道墊層的厚度,應根據荷載情況、地基承載力、使用要求及墊層材料等因素確定。
3 廁所、浴室、盥洗間等用水房間和車間內用水地段應采用現澆樓板并應設置防水隔離層。其樓面、地面宜低于相鄰房間和過道的樓面和地面,或設擋水檻,并應設有大于0.5%的坡度和地漏。
廁所、浴室、盥洗間的樓板四周除門洞外,應做混凝土翻邊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混凝土翻邊高度不應小于100mm。
運煤建筑物可適當加大地面坡度為1%~2%,當找坡高度起終點高差大于100mm時宜采用結構找坡。還應根據需要設排水系統。
4 平臺及樓梯孔周圍應設置護沿和欄桿,吊物孔周圍應加設護沿,并可設活動欄桿,以及根據需要設置蓋板。各種設備孔洞、穿樓面管道的周圍應設護沿,護沿高度不宜小于150mm。
建筑物內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當臨空高度在20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0mm;當臨空高度在20m及以上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200mm。欄桿構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GB 4053.3的有關規定。
5 室內踢腳板材料宜與地面材料相同,其高度宜為100mm~150mm。
6 室外踏步高宜為100mm~150mm,寬度不應小于300mm,臺階面坡度不宜小于0.5%。有人員停留的室內外平臺、臺階高度超過700m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有防護措施。有通行車輛要求的外門坡道,其寬度宜為門寬加500mm~1000mm,坡度不宜大于10%,并應有防滑處理。當室內外高差大于450mm時,不宜采用直接外伸式的坡道。
7 散水的寬度和材料應根據當地降雨量、土質和檐口的高度、寬度等因素決定。
8 嚴寒地區的室外坡道、臺階、踏步、散水、花臺、花池等的基礎應有防凍措施。
9 有腐蝕介質作用的樓地面應做防腐面層和隔離層。
10 濕餡性黃土地區多層建筑的室內地坪應高出室外地坪450mm。
3.6.2 墻體構造及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墻體材料應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建筑墻體材料。外墻應根據地區氣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溫、隔熱和防潮等措施。
2 墻體的厚度、保溫性能及砂漿、磚石的強度等級應按建筑熱工、強度、穩定性、抗震等要求和施工條件等確定。
墻身應設防潮層,當基礎梁的上表面高于或等于室內地坪以下一皮磚時,可不設防潮層。
3 采用玻璃、石材及金屬幕墻時應滿足剛度、穩定性、氣密性、色彩、防火、隔聲、節能、安全和防水要求。
3.6.3 樓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筋混凝土主要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0mm,每梯段踏步數目不宜小于3級,且不應大于18級。
樓梯梯井寬度宜為150mm~200mm。
主要樓梯的坡度不宜超過38°,次要樓梯可放寬至43°。
樓梯梯段改變方向時,轉向平臺深度不應小于梯段寬度,并不應小于1200mm,當有搬運大型物件需要時應適量加寬。不改變行進方向的樓梯平臺,其深度不應小于3步踏步的寬度。當有門開向樓梯平臺或有其他凸出物時,應適當增加平臺的深度。
樓梯凈高: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m,梯段凈高不宜小于2.20m。
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于0.90m??繕翘菥粋人椒鍪珠L度超過0.50m時,其高度不應小于1.05m。
2 建筑物內供人流通行、安全疏散及由矩形踏步組成的樓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樓梯模數協調標準》GBJ 101的規定。
3 作業梯、檢修梯等金屬斜梯,其梯段寬度不應小于700mm,坡度不宜大于60°。室外疏散金屬斜梯凈寬不應小于800mm,坡度不應大于45°。
4 樓梯應設有防滑措施。鋼筋混凝土梯段設防滑條;鋼梯踏步板宜采用花紋鋼板;露天和易積灰地段宜采用柵格式踏步。
5 主要疏散樓梯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
3.6.4 屋面構造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防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7和《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的有關規定。發電廠建筑中,主廠房、集中控制樓、網絡繼電器樓、電氣建筑和辦公樓應按Ⅱ級屋面防水設防。
2 屋面防水宜采用防水卷材、涂膜防水、剛性防水或多種防水材料復合使用。
屋面排水坡度:卷材和剛性防水的平屋面排水坡度宜為2%~5%;壓型鋼板屋面排水坡度宜為5%~35%;單坡跨度大于9m的屋面宜作結構找坡,坡度不應小于3%。
卷材防水屋面天溝、檐溝縱向排水坡度不應小于1%,溝底水落差不得超過200mm。天溝、檐溝排水不得流經變形縫和防火墻。
當屋面采用松散材料做隔熱保溫層時,應設置排氣通道和排氣孔。
3 在年降雨量大于900mm的地區,且檐口標高大于8m的建筑物,一般地區檐口標高大于10m的建筑物和嚴寒地區的建筑物,均應采取有組織排水。
無組織排水屋面的挑檐凈寬不應小于600mm。
一般地區,相鄰屋面高差大于或等于4m時,高屋面應采用有組織排水,其水落管出口在低屋面處應做防護處理。
4 隔氣層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的有關規定。
5 檐口高度大于6m的建筑物,應設屋面檢修孔或上屋面的鋼梯。直鋼梯安全防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1部分:鋼直梯》GB 4053.1有關規定。
6 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應設置女兒墻或欄桿。建筑高度小于20m時,女兒墻或欄桿的凈高不應低于1050mm;建筑高度超過20m時,女兒墻或欄桿的凈高不應低于1200mm。
7 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統的建筑屋面,應設置溢流口或溢流系統。雨水排水系統的設計重現期、溢流口或溢流系統的總排水能力及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統技術規程》CECS 183的有關規定。
3.6.5 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有設備進出的門,其高度、寬度應根據運輸工具和檢修設備的大小確定,并宜采用標準圖。
2 廠房有設備進出的門宜采用電動門。電動門、卷簾門和大型門的鄰近應另設平開疏散門,或在門上設疏散門。
當門洞寬度超過3.00m時應設鋼筋混凝土門框或鋼門框。
3 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建筑的外門應采取減少冷風滲透的措施。有條件時宜設門斗。
4 雙面彈簧門應在可視高度范圍內裝設透明安全玻璃;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時,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臺的疏散寬度;手動開啟的大門扇應有制動裝置;推拉門應有防脫軌的措施;全玻璃門應選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護措施,并應設防撞提示標志。
5 門的開啟不應跨越變形縫。
6 門洞及內墻陽角,應做2m高護角線。
3.6.6 窗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廠區內各建筑物中在人員經?;顒拥母叨确秶鷥纫嗽O平開窗或推拉窗。
2 有防蟲要求的房間,應設紗窗;有特殊防塵、防風沙要求的房間,應設密閉窗;某些房間根據需要可設金屬百葉窗。
3 天窗應符合采光和通風要求,構造合理,開啟方便。除選用矩形天窗外,還可選用采光效率高的平天窗,在南方地區可采用開敞式且通風效率高的折線型天窗。根據需要可設天窗擋風板。
4 矩形天窗及平天窗應采用防破碎傷人的透光材料;天窗應有防冷凝水產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5 高側窗宜采用手動開窗機或用繩、桿開啟的彈簧插銷,有條件時,高側窗可采用電動開窗機。
每個手動開窗機開窗面積,應按產品型號確定。手搖機離樓、地面高度宜為900mm。
天窗宜采用電動開窗機,并按開啟能力予以分段。遇伸縮縫、抗震縫時應分段設置。
3.6.7 變形縫:
1 伸縮縫應貫穿建筑物的屋面、樓面和墻身。沉降縫還應直通基礎底部。
2 墻身、屋面、樓地面的變形縫構造應采取防滲、防漏、保溫、防腐、防老化和防火的有效構造措施。
3 在同一建筑物內變形縫應統一考慮。
3.7.1 輔助、附屬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宜規則、對稱。
多層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長度不宜大于其寬度,且不大于該方向總長度的30%,房屋立面局部收進的尺寸不大于該方向總尺寸的25%。當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時,應避免采用大懸挑式雨篷。
3.7.2 主廠房的填充墻應根據墻的自由長度和高度情況設置構造柱和圈梁。
當柱距在9m及以上、墻長超過層高2倍時,宜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墻高超過4m時,墻體半高處宜設置與柱連接且沿墻全長貫通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當填充墻的長度大于8m時,設置的圈梁寬度可按1/30的墻長確定,如不允許增加圈梁寬度,可按墻體平面外等剛度原則增加圈梁高度,或者采取其他加強措施。
3.7.3 柱間的填充墻應沿柱高每隔500mm應配2Φ6拉筋與框架柱拉結。8度、9度時拉筋宜沿墻的全長設置;6度、7度時拉筋伸入墻內長度不應小于墻長1/5,且不應小于700mm。
3.7.4 當主廠房采用鋼筋混凝土大型墻板時,墻板與柱或屋架宜采用柔性連接。
3.7.5 鍋爐補給水處理車間等建筑的生產車間有其他建筑貼建時,應設防震縫。
3.7.6 防震縫寬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有關規定。沉降縫和溫度伸縮縫應符合防震縫的要求,其縫應按建筑的不同要求進行處理。
3.7.7 主廠房內小房間的隔墻布置應注意與樓面結構變形縫的設置相協調配合??缈p隔墻應采取構造加強措施。
3.7.8 女兒墻應根據不同的抗震設防烈度要求采取構造加強措施,在電氣房屋進出線套管板和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上方的女兒墻、雨篷與主體結構應有可靠的錨固措施。
3.7.9 多層砌體房屋的窗間墻的最小尺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有關規定,當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加強措施。
3.7.10 多層砌體房屋內的電纜豎井、管道井、垃圾道、采暖裝置等不應削弱墻體截面積,否則應對墻體采取加強措施。
3.7.11 建筑平面、立面布置、多層砌體房屋的構造柱及圈梁的設置等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有關規定。
4.1.1 主廠房包括汽機房、鍋爐房、除氧間、煤倉間或合并的除氧煤倉間、集中控制樓(室)等部分。
4.1.2 主廠房建筑布置應符合工藝流程要求,合理布局,滿足安全運行、檢修維護及施工安裝的要求。
4.1.3 主廠房立面處理應簡潔大方、色彩明快,充分反映現代化工業建筑的風格,成為全廠建筑的主體。
4.1.4 主廠房底層、除氧器層、煤倉間各層及管道層等經常有沖洗要求的樓地面應組織排水,并根據需要設置防水層。其樓地面開孔四周應設混凝土護沿,高度不應低于150mm。樓梯口處宜設置反坡。
主廠房屋面,露天鍋爐的爐頂和運轉層平臺,應有符合標準的防水、排水設施??刂剖液碗姎庠O備用房的頂板應設防水層。
當除氧器、除氧水箱布置在集中(單元)控制室上方時,集中(單元)控制室的頂板,除有防水設施外,還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整體現澆結構。
4.1.5 設有控制、電氣等設備的房間其周圍的樓地面有水沖洗要求時,其房間應設置擋水設施。
4.1.6 主廠房建筑中的汽機房、除氧間、煤倉間或合并的除氧煤倉間應按Ⅱ級屋面防水設防,進行防水構造設計。屋面水落管的數量、管徑應通過下列驗(計)算確定:
1 屋面天溝及雨水管的容量除考慮排雨量外,宜根據積灰情況加大20%~50%。
2 抗震設防地區或有強風地區屋面應采取固定加強措施。
3 當主廠房屋面長度超過100m時,不同標高屋面之間每隔100m左右應設置檢修用鋼梯。
4.1.7 主廠房建筑設置采暖系統時,建筑圍護結構和門窗的熱工設計宜符合建筑熱工和節能的要求,并應采取保溫、隔熱、防結露、防蒸汽滲漏等措施。
4.1.8 主廠房建筑墻體材料應因地制宜,采用環保、節能的建筑墻體材料。外墻應根據地區氣候特征要求,采取保溫、隔熱、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4.1.9 主廠房應按生產需要和防火要求組織垂直交通:
1 主廠房內最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50m。
2 主廠房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2個,其位置、寬度應滿足安全疏散和使用方便的要求。
3 主廠房的疏散樓梯可為敞開式樓梯間;至少應有一個樓梯通至各層、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另一個可為室外樓梯。
4 主廠房空冷島應設置不少于2個通至地面的疏散樓梯,疏散樓梯宜設置在空冷島外沿,其間距宜不超過兩臺機汽機房的長度。
5 主廠房室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采用金屬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于900m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主廠房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不應小于800mm,樓梯坡度不應大于45°,樓梯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00m。
6 汽機房內每臺機組宜設置從底層通往運轉層供運行檢修用的鋼梯。
7 主廠房至室外疏散樓梯的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平臺,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25h。在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墻面上,除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8 主廠房鍋爐房的電梯應能供消防使用。該電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規定。
9 主廠房內每臺機組均宜設置通往行車的鋼梯。
10 當汽機房采用大平臺布置時,在兩機之間應設大型吊物孔。在煤倉間固定端應有底層至煤倉間皮帶頭部的起吊孔,并設置起吊設施。
4.1.10 主廠房應按生產需要和防火要求,組織水平交通:
1 主廠房各車間(汽機房、除氧間、煤倉間、鍋爐房、集中控制樓)的安全出口均不應少于2個。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鄰車間的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車間地面層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出口。
2 汽機房或除氧間和鍋爐房底層按工藝要求設置縱向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50m。當通行汽車時,寬度不應小于3.50m。通道兩端應與廠房室外出口連接。
3 主廠房的帶式輸送機層應設置通向汽機房、除氧間屋面或鍋爐平臺的疏散出口。
4 廠房長度每隔100m左右,在運轉層和底層應增設中間橫向通道。
5 主廠房固定端宜設人流主要出入口,汽機房橫向通道或底層中間檢修場處宜設設備主要出入口。當變壓器在汽機房內檢修時,大門尺寸應滿足主變壓器運輸的需要。
4.1.11 主廠房疏散樓梯范圍內不應穿越有可燃氣體、蒸汽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
4.1.12 主廠房與天橋連接處的門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
4.1.13 當主廠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時,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1.14 主廠房電纜夾層的內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h的不燃燒體。電纜夾層的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4.1.15 汽輪機頭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閥門外緣水平5m范圍內的鋼梁、鋼柱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進行全保護,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汽輪發電機為島式布置或主油箱對應的運轉層樓板開孔時,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保護其對應的屋面鋼結構;采用防火涂料防護屋面鋼結構時,主油箱上方樓面開孔水平外緣5m范圍所對應的屋面鋼結構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5h。
汽機房內金屬梯應盡可能遠離主油箱和油管道、閥門布置。
4.1.16 除氧間與煤倉間或鍋爐房之間的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汽機房與合并的除氧煤倉間或鍋爐房之間的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主廠房各車間隔墻上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1.17 當汽機房側墻外5m以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變壓器外輪廓投影范圍外側各3m內的汽機房外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通風孔;當汽機房側墻外5m~10m范圍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上述外墻上可設甲級防火門。變壓器高度以上可設防火窗,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9h。
4.1.18 當汽機房外10m范圍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變壓器外輪廓投影范圍外側各3m內的汽機房外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h。
4.1.19 主廠房空冷平臺下方布置有變壓器時,在變壓器與空冷平臺之間宜設置防火阻隔措施。
4.1.20 主廠房內的電梯候梯廳(平臺)的深度應大于電梯轎廂深度的1.5倍,并不得小于1.50m。露天式電梯井的出入口應有防雨及排水措施。
4.1.21 主廠房應采用保溫、氣密、水密、抗風壓、隔聲、節能、防結露等性能優良的建筑門窗。主廠房的開窗面積應滿足主廠房采光和通風的需要,窗的布置和構造形式應方便使用、安全、易于清洗和維修。
4.1.22 主廠房采用自然進風,可利用除氧間或除氧煤倉間的高側窗排風,也可利用天窗或機械排風。
4.1.23 穿越外墻的各類管道的孔洞四周縫隙應填充密實,防止雨水、冷空氣及風沙滲入。
4.1.24 在人員集中的適當位置應設集中的衛生間及清洗設施,其規模數量應考慮運行、檢修人員的需要。輸煤皮帶層宜設運行人員值班室和一個蹲位的廁所及清洗設施。衛生間(廁所)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有條件時宜分設前室。
4.1.25 煤倉間帶式輸送機層的帶式輸送機側運行通道凈寬宜大于1000mm,在結構柱附近檢修通道最小凈寬不應小于600mm。
4.1.26 主廠房外墻裝修必須與主體結構連接牢固,并應防開裂、防水、防凍、防腐蝕、防風化和防脫落。
4.1.27 有腐蝕性介質作用的房間和地段,其樓板、內墻、樓地面、門窗均應具有抗腐蝕措施,并根據需要設置樓地面的集水、排水設施。
4.1.28 汽機房和除氧間運轉層樓面面層宜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磨蝕、易清潔、高強度、防滑的地磚、橡(塑)膠地板、花崗石或其他材料。
4.1.29 設計中應利用主廠房內空間作為生產輔助和生活設施用房,并應滿足采光、通風及交通等要求。
主廠房內可設置分場維修用房、加藥間、現場水汽控制試驗室、煤樣制備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及工具貯藏室等。
4.1.30 露天鍋爐運轉層平臺的面層應能滿足防水要求,其坡度應保證排水,并應考慮人員和檢修活動的要求。露天平臺的孔洞應有防雨和擋水設施。
4.2.1 集中控制樓為多層(獨立)建筑,根據需要可設置集中(單元)控制室、計算機房、電子設備室、熱工設備維修間、電纜夾層、配電間、蓄電池室、不停電電源室、直流盤室、凝結水處理室、消防設備間、空調機房、工具間等。還包括以下附屬用房:值長室、交接班室、工程師室、打印室、辦公室、會議室、生活間、更衣室及緩沖(空)間等,并根據需要設置參觀走廊。
4.2.2 集中控制樓可布置在兩爐之間或主廠房固定端側,也可布置在主廠房A列柱外側。
4.2.3 集中控制樓至少應設置一座通至各層的封閉樓梯間。集中控制樓任何部位至安全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50m。
4.2.4 集中控制樓各建筑構件應滿足以下耐火極限:
1 與鍋爐房、煤倉間、除氧間和汽機房相鄰之間的隔墻耐火極限不小于1h。
2 樓梯間和電梯井的墻2h。
3 其他非承重內隔墻1h。
4 電纜夾層的內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h的不燃燒體。
電纜夾層的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h。
4.2.5 集中控制樓內的電纜夾層、配電間及其他電氣設備室均應設兩個出入口,且配電裝置室內最遠點到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5m。
4.2.6 集中(單元)控制室凈空高度宜為3.00m~3.60m,吊頂以上的空間應充分滿足結構、空調、電氣、消防等各專業的需要。
4.2.7 集中(單元)控制室應設有燃燒性能不低于A級的輕質吊頂,并應滿足對剛度、穩定性和上人檢修等的要求。
4.2.8 集中(單元)控制室的照明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有關規定,并注意光照的均勻度,防止眩光。
4.2.9 集中(單元)控制室的圍護結構及門窗應滿足保溫、節能、密封、隔聲、防結露等的要求。
4.2.10 集中(單元)控制室的室內裝修應考慮防火、防塵、吸聲、保溫、隔熱等的要求,結合工藝專業要求合理布置和設計,創造安靜的工作環境。
4.2.11 集中(單元)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但建筑面積小于60mm2時可設一個。
4.2.12 計算機房可與集中(單元)控制室毗鄰布置,凈高3.00m~3.60m。其建筑要求如采光、噪聲控制、保溫隔熱、防火及室內裝修等均與集中控制室相同。
計算機房可采用防靜電活動地板,其架空高度可為300mm左右。
4.2.13 對有防酸要求的蓄電池室,應采取以下防酸措施:
1 蓄電池室樓地面應采用耐酸的面層材料及防酸隔離層,并應設有排水坡度和地漏;蓄電池基座采用耐酸面層材料。
2 蓄電池室頂棚、內墻面、金屬門窗及外露金屬構件,均應涂刷耐酸油漆或涂料。
3 蓄電池室頂棚應平整光滑,防止氫氣聚集。
4 蓄電池室、通風機室、調酸室及蓄電池室前套間通向走廊的門均為外開乙級防火門;蓄電池室的外窗宜防止太陽光直射室內,可裝磨砂或帶色玻璃。
5 蓄電池室臨走廊的墻面不應開設通風百葉窗或玻璃采光窗。
4.2.14 相鄰配電間的隔墻上如有門時,可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4.2.15 位于集中控制樓底層的化學水或凝結水處理室地面應有集水、排水設施。
4.2.16 位于集中控制樓底層的柴油機房或空壓機室外墻和門窗應隔聲,內墻面及頂棚應有吸聲性能。
4.2.17 空調機房樓地面應有防排水措施,墻面及頂棚宜考慮吸聲。當空調機房布置在集中控制室或電氣設備用房上部時,排水管道嚴禁穿越上述房間。
4.2.18 水落管不宜設在集中(單元)控制室、配電裝置間、電子設備間內。當采用內排水方式時,雨水管應采取封閉措施。
5.1.1 蓄電池室、電纜夾層、配電間等電氣設備房間的建筑設計要求,如防火、疏散、蓄電池室防酸等應與集中控制樓章節所述要求相同。
5.1.2 設置采暖、空氣調節系統的電氣建筑,其圍護結構的熱工設計宜符合國家有關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并應綜合考慮保溫、隔熱、防潮等措施。
5.1.3 電氣建筑應采用保溫、氣密、水密、抗風壓、隔聲、節能、防結露等性能優良的建筑門窗。
5.1.4 電氣設備房間上層有水房間的樓面應有可靠的防水措施。嚴禁將衛生間布置在電氣設備房間的樓層上方。
5.1.5 屋面水落管不宜設在電氣設備房間內。當采用內排水方式時,雨水管應采取封閉措施。
5.2.1 網絡繼電器樓建筑根據需要可設置繼電器室、電纜夾層、蓄電池室、配電間、消防設備間、空調機房、工具間、交接班室、衛生間等。
5.2.2 網絡繼電器樓各層及電纜夾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樓梯。當采用室外樓梯時,樓梯凈寬不應小于900m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5.2.3 網絡繼電器室凈高宜為3.00m~3.30m。
5.2.4 網絡繼電器樓的采光宜采用天然采光與人工照明相結合的采光方式。
5.2.5 網絡繼電器室的建筑設計要求,如采光、噪聲控制標準、隔熱保溫、防火及室內裝修等均應與集中控制室相同。
5.2.6 蓄電池室外窗應防止陽光直射室內,宜采用磨砂玻璃或帶色玻璃。配電間宜采用固定窗,并宜防止陽光直射室內。
5.2.7 當網絡繼電器樓靠近高壓輸電設施時,應根據工藝要求采取屏蔽措施。
5.3.1 通信室根據需要可設置通信機房、交換機房、值班觀察室等。
5.3.2 通信室可設在辦公樓或網絡繼電器樓內。通信室宜設置一間輔助用房與通信機房毗鄰,便于機房的擴充;輔助用房與通信機房之間的隔墻應為非承重墻。
5.3.3 值班觀測室應與交換機房毗鄰,隔墻上設置玻璃觀測窗。
5.3.4 通信室不宜靠近散發灰塵和噪聲的場所。
5.3.5 通信室的凈高根據設備需要而定,宜為3.00m~3.30m。
5.3.6 通信機房、交換機房應采用防靜電活動地板,架空高度宜為300mm左右。以上房間的建筑要求如采光、噪聲、隔熱、保溫、防火及室內裝修等均與集中控制室相同。
5.3.7 通信機房不應布置在廁所、浴室及其他易積水的房間下層。房間內不宜有上下水管以及采暖主干管等各類管道通過。
5.4.1 電氣試驗室由測量儀表試驗室、高壓實驗室和繼電保護試驗室等組成。
5.4.2 測量儀表試驗室宜設在辦公樓內或其他遠離振動、煙塵和強磁干擾的場所。
5.4.3 測量儀表試驗室由標準室、檢修間、儲藏室、辦公室和更衣室等組成。
5.4.4 高壓實驗室宜設置試驗大廳(可兼作儀器室)、儀表室、辦公室、儲藏間和更衣室。宜布置在高壓配電裝置附近或與電氣檢修間相鄰。
5.4.5 高壓試驗大廳,在無特殊要求時,層高不宜小于6.50m;應設置適當的屏蔽,并應設有起吊設備及搬運門。
5.4.6 繼電保護試驗室宜設在辦公樓或網絡繼電器樓內。繼電保護試驗室由繼電保護室、儀表室、檢修間、辦公室和更衣室等組成。
5.5.1 屋內配電裝置樓各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屋內配電裝置樓長度超過60m時,應設中間安全出口。
5.5.2 室內主樓梯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樓梯,室外樓梯可采用鋼梯。至少有一個樓梯直通屋頂。
5.5.3 屋內配電裝置間應設置通道。其通道寬度應滿足運輸部件的需要,且不宜小于1.50m。
5.5.4 屋內配電裝置間室內橫向隔斷墻應采用不燃性材料,隔斷墻上的門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的雙向彈簧門。屋內配電裝置間與充油電氣設備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5.5.5 屋內配電裝置間應有嚴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門窗縫隙和各種孔洞應嚴密,所有百葉窗、固定窗內側應設細孔鋼絲網。電纜入口和蓋板也應有防止小動物進入的設施。
5.5.6 屋內配電裝置間應避免開設大窗,在穿墻套管母線引出處的上部墻面,不應設開啟式窗。
6.1.1 縫式煤槽可根據需要設置檢修區域、工具間及值班室等。檢修區域上部應有吊物孔及起吊設施。
6.1.2 縫式煤槽兩端應設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開式鋼樓梯。當煤槽長度超過200m時,安全出口間距不應超過100m。主要運行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00mm,檢修通道凈寬不應小于700mm。
6.1.3 地下室應做好墻、地面的防水。地面應有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排水溝和集水坑。排水溝應有金屬格柵蓋板。當采用機械排水時,集水坑的容積不宜小于2m3。
6.1.4 地上部分可為封閉式建筑。但根據卸煤方式和氣象條件許可時也可采用敞開式。當為封閉式建筑時,可設高側窗排煙、塵,通風用高側窗宜采用機械啟閉裝置。嚴寒地區應設大門和熱風幕。當為敞開式建筑時,宜加大挑槽長度以防飄雨。在大風多雨地區應設擋風雨設施。
6.1.5 地下部分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應設通風道和豎井,必要時可設機械通風系統。
6.2.1 軌道衡、汽車衡可設置控制室、采樣間、更衣休息室、工具間等。
6.2.2 建筑物適當位置應設置盥洗用水池。
6.2.3 控制室向衡臺一面的開窗應保證室內視野開闊。衡臺面上方應根據設備要求設雨篷。
6.3.1 翻車機室包括運轉層、煤斗層、給煤機層、帶式輸送機層、控制室、配電室、除塵水泵間、工具間等。
6.3.2 控制室宜設在車輛進口或出口的上端,觀察窗位置應能監視室內外車輛的調動和作業情況。
6.3.3 控制室的門窗應有密閉防塵措施。
6.3.4 運轉層應有通往煤斗層、值班室和吊車的樓梯,樓梯及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800mm。
6.3.5 翻車機室的火車出入口在嚴寒地區應設火車大門。有條件時,應優先采用電動折疊門。
6.4.1 有推煤機作業的干煤棚和封閉式貯煤場,柱身應有安全保護措施,柱距應便于推煤作業。
6.4.2 設有橋式抓斗的干煤棚,在吊車梁處宜設置縱向通道,其寬度不應小于600mm,通道外側應設欄桿,并設置通往司機室的鋼梯及平臺。
6.4.3 大跨度干煤棚和封閉式貯煤場的屋面宜采用壓型鋼板,在大風地區應有抗風的固定措施。
當屋面采用壓型鋼板等不透光板材時,其煤棚中部可采用具有透光性能采光板,提高中間部位的天然采光照度。
6.4.4 大跨度干煤棚和封閉式貯煤場根據需要可設擋煤墻,外側應設排水溝,應注意煤棚建筑的色彩與鄰近建筑相協調。
6.4.5 干煤棚和封閉式貯煤場內與煤接觸的結構構件應采取防磨、防腐蝕措施。
6.5.1 碎煤機室包括碎煤機層、篩子層、帶式輸送機頭、尾部層及通風除塵裝置層等。轉運站包括帶式輸送機頭、尾部裝置層等。
6.5.2 樓地面水沖洗時,應采用有組織排水和沖洗設施,排水管不宜設水平管。樓地面應設防水隔離層,變形縫構造應有防滲功能。
6.5.3 碎煤機室、轉運站的窗在滿足通風、采光要求的條件下宜減小開窗面積,窗的布置和構造應考慮擦洗和維護的便利。
6.5.4 轉運站各層的高度,除應滿足起吊高度要求外,梁底至樓板面的凈高不應小于2.50m,當有操作平臺時,平臺面以上的凈高不應小于2.00m,與棧橋(隧道)連接處的凈高不應低于2.20m。
6.5.5 值班室應有防塵、隔聲措施。
6.5.6 碎煤機室、轉運站地下室地面應設坡度和集水坑等防排水設施。連通地下室的溝道應有防止溝內積水倒流的措施。
6.5.7 嚴寒、寒冷地區的地下室鋼筋混凝土外側墻在標準凍結深度以上的土中及高出室外地面部分應采取保溫措施。
6.6.1 棧橋可根據氣象條件采用封閉式、敞開式或露天式。
嚴寒地區、寒冷地區封閉式棧橋的圍護結構應有保溫措施,嚴寒地區封閉式棧橋的橋面應有保溫措施。
敞開式、露天式棧橋應設1200m~1300mm高的欄板。敞開式棧橋屋面挑檐寬度宜適當加大。
6.6.2 運煤棧橋、運煤隧道的通道凈寬和垂直凈高不應小于表6.6.2的規定。
采6.6.2 運煤棧橋、運煤隧道的通道尺寸規定
腰帶寬度(mm) |
凈寬(m) |
垂直凈高(m) |
||
運行通道 |
檢修通道 |
棧橋 |
隧道 |
|
≤800 |
≥1.00 |
≥0.70 |
≥2.20 |
≥2.50 |
1000 |
≥1.00 |
|||
1200 |
≥1.00 |
|||
1400 |
≥1.00 |
≥0.70 |
≥2.50 |
≥2.50 |
注:1 當運煤棧橋鋼桁架內側封閉或采暖設備沿墻布置時通道寬度應從凸出面算起。
2 在結構柱附近檢修通道最小凈寬不應小于600mm。當運煤棧橋鋼桁架內側封閉或采暖設備沿墻布置時通道寬度應從凸出面算起。
6.6.3 當棧橋傾斜角度大于10°時,應設踏步,踏步高度宜為100mm~130mm,傾斜角度小于10°時應為防滑斜道。
6.6.4 棧橋應有沖洗設施和防排水措施。按棧橋長度和結構型式,在棧橋的中部或低端處可設橫向截水溝、地漏等排水設施。
6.6.5 運煤隧道應做好墻和地面的防水,當有沖洗要求時,應有水沖洗設施,傾斜隧道在低端應設帶金屬格柵蓋板的排水溝和集水坑,集水坑的容積應滿足機械排水要求。
6.6.6 當棧橋采用非自防水壓型鋼板屋面或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時,屋面應有人字形擋水坎,間距不宜大于12m。當采用自防水壓型鋼板屋面時,瓦楞方向應與棧橋皮帶運動方向垂直。
6.6.7 運煤棧橋與碎煤機室、轉運站或其他建筑物之間宜設變形縫。
6.6.8 棧橋立面與色彩處理應注意與相鄰建筑相協調。
6.6.9 嚴寒、寒冷地區的地下部分鋼筋混凝土外側墻在標準凍結深度以上的土中及高出室外地面部分應有保溫措施。
6.7.1 運煤綜合樓宜設置運煤程控室、配電間、變壓器間、維修間、辦公室、交接班室、會議室、浴室及更衣室等。
6.7.2 運煤程控室宜布置在運煤綜合樓頂層。室內凈高宜為3.00m~3.30m。其室內裝修標準應與其他同類型控制室相當。
6.7.3 運煤程控室、電纜層各自的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其中一個可設在室外樓梯平臺處。
6.7.4 運煤程控室采用輕質頂棚,外門窗應有密閉防塵措施。
6.7.5 浴室可根據具體情況聯合建設或單獨建設。當為聯合建筑時,宜位于底層布置但不應與配電室相鄰,并設獨立的出入口。
6.8.1推煤機庫宜為封閉式建筑,當氣候條件適宜時也可采用敞開式建筑。推煤機庫設有停車庫、檢修庫、工具間及值班室、衛生間等。
6.8.2 檢修庫應設檢修坑及起吊設施。檢修坑內設踏步、照明及工具孔??拥自O排水坡度和集水坑。推煤機庫地面應設沖洗水和防排水設施。
6.8.3 停車庫內宜設高側窗或屋頂風帽。
6.8.4 推煤機庫應采用不低于C30的混凝土地面,其厚度不宜小于150mm。庫內的行車道也可鋪砌耐磨壓材料,并防止打滑。
推煤機庫前宜設7m~8m寬的高強度等級的混凝土地坪。
6.9.1 燃油泵房宜設置油泵房、控制室、檢修間、更衣室,根據需要還可設置變壓器室、配電室。
6.9.2 燃油泵房為半地下布置時,應在主要運行通道旁設有一個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出口處可做豎井或坡道。
6.9.3 燃油泵房墻裙、地面及設備基礎面層宜采用耐油污材料,地面還應有防滑措施,墻裙高度宜為1.50m。
6.9.4 燃油泵房內宜設鋼筋混凝土樓梯。
6.9.5 配電室毗鄰燃油泵房時,配電室地坪應高于燃油泵房地坪不小于20mm。
6.10.1 除灰建筑包括各除灰生產建筑物、運灰車庫、運灰檢修間和輔助用房。設有控制室、運行人員值班室的除灰建筑物應設置衛生間。
6.10.2 除灰系統各建筑物、構筑物的地面應考慮排水坡度。沉渣池及排污池周圍應設安全欄桿?;覞{、灰渣泵房底層地面應有坡度,并應設帶鋼格柵蓋板的排水明溝和集水坑,地下室應做好墻和地面的防水。
6.10.3 除灰各控制室應根據環境噪聲情況采取隔聲措施,其門窗應便于監視設備的運行和操作。
6.10.4 灰庫、渣倉、灰渣轉運站等其他類型除灰建筑標準,可參照灰漿、灰渣泵房,并注意建筑立面、色彩處理與周圍建筑協調。
6.10.5 運灰車(自動翻斗車)的維修間應有起吊設施和維修坑。
6.10.6 運灰車庫的開間和進深尺寸應根據汽車的外型尺寸確定。一般開間為4.50m~6.00m,進深為12.00m~15.00m。
6.10.7 運灰車庫其他要求與汽車庫的要求相同。
7.1.1 鍋爐補給水處理車間根據需要可設置:水處理間、酸堿計量間、酸堿貯存間、石灰間、加氨間、水泵間、空壓機房、中和泵房、控制室、化驗室、辦公室、會議室和維修間、庫房、配電間、變壓器間、衛生間等。
7.1.2 當鍋爐補給水處理車間為獨立建筑時,化驗室、控制室及其他輔助用房宜布置成多層建筑,并毗鄰布置在水處理間的端部或側面。
7.1.3 控制室應便于觀察水處理間??刂剖疑蠈硬灰瞬贾糜猩舷滤O施的房間,如無法避開時,樓面應進行防水處理,并應避免上下水道穿過控制室內。
7.1.4 化驗室可設置水分析室、精密儀表室、燃料分析室、天平室、熱計量室、氣相色譜室和藥品庫等。
化驗室應滿足通風要求,宜避免東西向布置。并應避免靠近有振動的地段和散發有害氣體的房間和設施。
7.1.5 空壓機房位置不宜靠近化驗室、酸堿計量間、酸堿貯存間、加氨間、加氯間及室外酸堿貯槽等可能發生有害氣體的房間和設施,如不可避免時,應布置在這些房間的上風向。
7.1.6 各化驗室根據工藝要求分別設置化驗臺、洗滌池、通風柜及污水池等,并對上下水道和通風管道進行遮蔽的處理。天平臺應避開振動源,宜采用深色光潔的面料?;炇业孛?、墻面、頂棚應平整光潔。
7.1.7 水處理間、酸堿計量間、加氨間、加氯間應滿足自然通風的要求。
7.1.8 酸堿計量間地面、酸堿貯槽及周圍走道應采用防腐面層和隔離層。酸堿計量間的設備基礎應做防腐的覆面處理。
7.1.9 水處理間、酸堿計量間地面應平整便于清潔且應有不小于1%坡向排水溝的坡度。排水溝道和溝蓋板應用耐酸堿材料或采用耐酸堿材料覆面處理或采用玻璃鋼格柵。酸堿計量間的排水溝應接至水處理間排水溝或中和池,不得直接引入生活污水或雨水管溝內。
7.1.10 水處理間墻面宜作墻裙,頂棚面所有縫隙應填塞平整。酸堿計量間的墻面和頂棚應平整光滑,應采用耐酸堿涂料覆面,其門窗洞口、窗臺應用耐酸水泥砂漿打底,覆以防腐飾面材料。
7.1.11 酸堿計量間宜采用耐酸堿的門窗及五金零件,或涂耐酸堿涂料,不得采用空腹鋼門窗和彩板門窗。門窗過梁應用保護層大于25mm的鋼筋混凝土過粱,不得采用鋼筋磚過粱。
7.1.12 當鍋爐補給水處理車間全部或局部采用鋼結構體系時應對鋼柱、鋼梁及支撐構件等進行防腐處理。
7.2.1 循環水處理車間包括磷酸鹽計量間、磷酸鹽貯存間、磷酸鹽溶解間、濃硫酸計量間、濃硫酸貯存間、化驗室、辦公室、庫房、衛生間等,也可將加氯用房合并建在本車間內或靠近布置。
7.2.2 循環水處理車間各生產用房和化驗室應滿足通風要求。
7.2.3 磷酸鹽計量間、磷酸鹽貯存間、磷酸鹽溶解間、濃硫酸貯存間、濃硫酸計量間等應采取相應防腐措施,如地面、墻面、頂棚、門窗洞口、溝蓋板及溝道、設備基礎等應采用耐腐的材料或采用耐腐材料覆面和隔離層。
7.2.4 化驗室的墻面、頂棚和地面平整光潔。根據工藝要求設化驗臺、洗滌池、通風柜和污水池等。
7.2.5 磷酸鹽計量間、磷酸鹽貯存間、磷酸鹽溶解間、濃硫酸計量間、濃硫酸貯存間應采用耐酸門窗,不得采用空腹鋼門窗和彩板門窗,不得采用鋼筋磚過梁。
7.2.6 循環水加氯間主要有加氯機室和氯瓶間。加氯間應滿足通風要求。
7.3.1 卸酸堿站包括卸酸堿泵房、酸貯存間、堿貯存間、值班室等。
7.3.2 卸酸堿泵房、酸貯存間和堿貯存間應滿足通風要求。
7.3.3 卸酸堿泵房、酸貯存間和堿貯存間的設備基礎、地面、墻面、頂棚和門窗應采用耐腐材料或采用耐腐材料覆面和隔離層。
酸、堿合并貯存時,應采用既耐酸又耐堿的材料來做防腐處理。
卸酸堿站的地面、墻面、頂棚應平整。
7.4.1 油處理室位置宜靠近升壓站。根據需要可設置油凈化室、干燥室、化驗室和衛生間,若設有色譜分析室時應考慮設置氣瓶小間。
7.4.2 油處理室宜南北向布置,窗應避免陽光直射,并應滿足通風要求。
7.4.3 油凈化室、干燥室、化驗室等地面、墻面和頂棚應平整光滑并宜設墻裙。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陶板,并設洗滌盆和污水池。
7.5.1 制氫站、供氫站根據需要可設置電解間,干燥間、貯瓶間、壓縮間、充瓶間、配電間、值班化驗室、衛生間和室外貯氫罐。
7.5.2 制氫站中電解間應按有爆炸危險的甲類生產廠房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的有關規定。
7.5.3 電解間、干燥間、壓縮間、充瓶間和貯瓶間墻面應平整光滑,設耐沖洗墻裙。地面應平整耐堿。
7.5.4 電解間、干燥間、壓縮間、充瓶間和貯瓶間的頂棚應平整,采用非燃燒材料,并在其最高部位設置排出氫氣的設施,當頂棚下有外凸構件時,應有不致引起氫氣積聚的措施。
7.5.5 化驗室宜設置化驗臺和洗滌池。
7.5.6 制氫站的貯氫罐宜設在室外。在嚴寒、寒冷地區,貯氣罐下部應做成封閉式小間,其凈高不應低于2.70m,并應滿足與電解間等相同的防爆要求。
7.5.7 制氫站、供氫站的門窗及其配件應選用不發火花的材料,并采用大理石屑為骨料的不發火花的地面面層。
7.5.8 制氫站、供氫站應采取防止陽光直射氣瓶的措施。
8.1.1 脫硫建筑有條件時應積極采用多層建筑和聯合建筑。
8.1.2 脫硫建筑的樓地面材料除工藝要求外,宜采用耐磨、易清潔的材料。
8.1.3 有水沖洗要求的房間,樓地面應有防排水措施,排水坡度宜為1%,樓面應設置防水層。
8.1.4 有腐蝕性介質作用的房間和地段,應采取防腐蝕措施,并根據需要設置樓地面的集、排水設施。建筑防腐蝕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 50046的有關規定。
8.2.1 石灰石漿液制備車間根據工藝流程要求可設置石灰石卸料間、石灰石磨制間、石灰石粉(漿)制備間、旋流器間等。
8.2.2 石灰石漿液制備車間樓地面宜采用水沖洗清潔方式。有水沖洗要求的房間,樓地面設計應符合本規程第10.1.3條的要求。
8.2.3 旋流器集液槽應有防腐蝕措施,應采用防腐蝕面層和隔離層。旋流器間其他部位的樓面和墻面宜采用防腐蝕材料。
8.3.1 石膏脫水車間根據工藝流程要求可設置石膏儲存間(石膏庫)、真空皮帶脫水間等。石膏脫水車間一般采取與石灰石漿液制備車間聯合建筑的方式。
8.3.2 石膏儲存間(石膏庫)應設汽車運輸通道。石膏倉下面的凈空高度不應低于4.50m。
8.3.3 石膏儲存間(石膏庫)根據工藝要求在石膏儲存高度范圍內的外墻采用鋼筋混凝土墻,上部設高側窗。
8.3.4 石膏脫水車間樓地面一般采用水沖洗清潔方式。有水沖洗要求的房間,樓地面設計應符合本規程第8.1.3條的要求。
8.3.5 脫水機集液槽應有防腐蝕措施,應采用防腐蝕面層和隔離層。真空皮帶脫水間其他部位的樓面和墻面宜采用防腐蝕材料。
8.3.6 石膏脫水車間內應設置垂直起吊設施,各層設置吊物孔。
8.4.1 脫硫廢水處理間根據工藝流程要求可包括加藥間、水泵間、脫硫廢水處理間、控制室等。脫硫廢水處理間宜緊鄰石膏脫水車間布置。
8.4.2 脫硫廢水處理間、加藥間樓地面、設備基礎、溝槽、墻面、頂棚及門窗均應采取可靠的防腐蝕措施。
8.4.3 脫硫廢水處理間、加藥間墻面宜做防腐墻裙,頂棚面所有縫隙應填塞平整,并應采用耐酸堿涂料覆面,其門窗洞口、窗臺應用耐酸水泥砂漿打底,覆以防腐飾面材料。門窗宜采用耐酸堿的門窗及其五金零件,或涂耐酸堿涂料,不得采用空腹鋼門窗和彩板門窗。
8.4.4 脫硫廢水處理間、加藥間應用采自然通風。
8.5.1 脫硫電控樓根據需要可設置脫硫控制室、電子設備間、蓄電池室、配電間、電纜夾層、工程師站、交接班室、衛生間等。
8.5.2 脫硫電控樓各層及電纜夾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樓梯。室內主要樓梯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梯,室外樓梯可采用鋼梯。
8.5.3 設置采暖、空氣調節系統的脫硫電控樓,其圍護結構的熱工設計宜符合國家有關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并應綜合采取保溫、隔熱,防潮等措施。
8.5.4 脫硫電控樓應采用有保溫、氣密、水密、抗風壓、隔聲、節能、防結露等性能的建筑門窗。
8.5.5 脫硫電控樓內的蓄電池室、電纜夾層、配電間等電氣設備房間的建筑設計要求,如防火、疏散、防水、蓄電池室防酸等應與集中控制樓和電氣建筑中同類房間的要求相同。
8.5.6 脫硫控制室的建筑設計要求,如采光、噪聲控制標準、隔熱保溫、防火及室內裝修等均應與集中控制室的要求相同。
8.6.1 其他輔助車問包括漿液循環泵房、氧化風機房、GGH輔助設備間、增壓風機房等。
8.6.2 漿液循環泵房、GGH輔助設備間地面宜考慮排水措施。
8.6.3 其他輔助車間的布置應設置運行通道、設備拆卸空間和檢修場地。房間的高應滿足設備拆裝、起吊和通風的要求。
9.1.1 空氣壓縮機房的布置應避免其振動和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機房應采取隔振、隔聲和吸聲措施。
9.1.2 空氣壓縮機房的布置應有運行通道、設備拆卸空間和檢修場地,并根據電廠的控制要求設置輔助間,如值班室、配電間或維修工具間等。值班室應采取隔聲措施。
9.1.3 空氣壓縮機房的高度應滿足設備拆裝起吊和通風的要求,地面應選用不易起塵、方便清洗的面層材料。
9.2.1 環境保護監測站可布置在化學試驗樓或生產行政樓內,也可獨立布置。
9.2.2 環境保護監測站內設置射源室時,射源室應采取防輻射安全措施。
9.3.1 金屬試驗室包括金屬物理試驗室、金相室、照相暗室,另可根據需要設置辦公室、工具與庫房、微機房等。金屬試驗室宜布置在建筑物底層。
9.3.2 金屬物理試驗室一般包括機械性能試驗室,超聲波探傷室和X射線探傷室,其地面要求光潔不起塵,墻面平整光潔,宜設吊頂。
9.3.3 機械性能試驗室應具有隔振性能。
9.3.4 X射線探傷室應避免設在人流較多的過道和人員長期停留的房間附近,并采取相應的防輻射措施。
9.3.5 金相室一般包括金相制樣室和金相顯微室,需要時可另設酸浸室。
9.3.6 金相室的地面要求光潔不起塵,墻面平整光潔,宜設吊頂。
9.3.7 金相顯微室應防振、防潮、防塵,避免上下水管穿過。顯微室宜做木地板、設紗窗,并應有避光措施。
9.3.8 酸浸室的地面、墻面、頂棚要求耐酸防腐,其入口應與金相室其他用房嚴格分開。酸浸室應設置通風柜或槽邊通風罩,并設置洗手池和污水池。
9.3.9 照相暗室應有避光措施,設置洗手池,并具備通風換氣條件措施。
9.4.1 檢修間包括汽機、鍋爐、電氣、熱工、燃料、除灰和化學設備的檢修間。檢修間根據需要可設置工作間、工具間、辦公室、更衣室、衛生間及室外堆場等。
9.4.2 各工種檢修間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宜集中設立綜合檢修樓,不宜合并的可分散布置在相關的生產建筑物內或其他建筑內。
9.4.3 檢修間應具備設備起吊設施,滿足隔聲、通風等要求;檢修間的地面要求光潔不起塵,墻面平整光潔。
10.1.1 生產行政樓包括生產、行政辦公用房和培訓用房,可單獨布置,也可與其他建筑聯合布置。生產行政樓內可設各職能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綜合檔案室、標準計量室、資料室、微機室、復印室等;根據生產需要,樓內可設置各種試驗室,如現場水汽控制試驗室,煤樣制備室以及熱工、金屬試驗室、培訓用房、仿真機房等;輔助用房可設置衛生間、開水間、清潔間、門廳、值班室等。
10.1.2 生產行政樓應根據使用要求、用地面積、結構選型等條件確定開間和進深。辦公室的凈高不宜低于2.60m,走道凈高不宜低于2.20m。當有試驗室時,層高還應按照工藝要求統一考慮。
走廊為內廊時,凈寬不宜小于1.80m,為外廊時凈寬不宜小于1.50m。
10.1.3 辦公建筑的開放式、半開放式辦公室,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30m。
10.1.4 五層及五層以上生產行政樓應設電梯。
10.1.5 辦公室可按單間或大空間式設計,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單元或公寓式設計。
10.1.6 公用衛生間距最遠工作點距離不應大于50m,宜布置在建筑的次要面,或朝向較差的位置,并宜設置通風井和吊頂。
10.1.7 生產行政樓每層宜設清潔用房。
10.1.8 財務用房根據需要設防盜門窗。
10.1.9 培訓用房、仿真機房可與辦公樓聯合布置,也可以分開布置。
10.1.10 培訓用房宜設教室、電化教室、辦公室、衛生間等。
仿真機房宜設電源室、蓄電池室、模擬設施室、參觀走廊、接待室、辦公室、空調機室、安全展室、衛生間等。
10.1.11 教室的凈高不宜低于3.30m,仿真機房的層高根據工藝要求確定,模擬設施室凈高宜為3.00m~3.30m,頂棚以上空間應滿足電氣照明、空調、消防設施布置等的要求。
10.1.12 電化教室、模擬設施室的樓地面宜設置活動地板,吊頂應采用不燃性的輕質吸聲板。其他房間地面要求光潔,便于清掃。
10.1.13 教室、電化教室、模擬設施室的隔墻應具有隔聲性能,室內噪聲控制值不得超過55dB(A)。
10.1.14 檔案室、重要庫房等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2h,樓板不應小于1.5h,并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0.1.15 生產行政樓立面及色彩應與主廠房和全廠建筑統一規劃。
10.2.1 警衛室包括監控值班室、休息室等,傳達室由收發室、接待室、值班休息室及廁所等組成,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10.2.2 根據出入口的使用和管理需要,警衛室、傳達室可合并或分開布置。
10.2.3 警衛傳達室的值班室應有寬闊的視線范圍,并有遮陽、保溫、隔熱、通風措施。
10.2.4 警衛傳達室與大門、廠牌(墻)、圍墻等構成完整的整體,建筑平面、立面設計時應統一規劃。
10.3.1 材料庫區設有一般器材庫、精密器材庫、特種材料庫、鋼材庫、棚庫、油庫、辦公室、管理間、衛生間等。一般器材庫庫門附近宜設物品發放室。庫區布置應集中、緊湊、方便,并留有擴建余地及足夠的室外裝卸場及堆場。
10.3.2 根據儲存物品的類別、建筑耐火等級和層數,多層材料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10.3.3 一座材料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小于或等于3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m2時,可設置1個。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10.3.4 一般器材庫、精密器材庫等宜采用多層建筑。應根據分類保管、方便發放等原則進行分庫。
10.3.5 材料庫應滿足水平、垂直交通運輸的要求,卸貨間應有起吊設施,庫房內可根據需要設單吊軌,當材料庫為三層以上建筑時,垂直運輸可設貨梯。
10.3.6 庫房大門的寬度不應小于運輸工具(含載貨)的最大寬度加0.60m,大門的高度不應小于運輸工具的凈高點加0.20m。
10.3.7 一般器材庫、精密器材庫的地面應有防潮措施,圍護結構應滿足保溫或隔熱要求。精密器材庫應有防塵等措施。材料庫門窗宜設置防盜措施。
10.3.8 特種材料庫應根據材料特征性分庫。當與其他庫房毗連時,各庫房必須用防火墻隔開,有各自的出入口。防火墻兩側門窗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門必須向外開啟,一般采用平開門,應有通風設施并防止陽光直射。
10.3.9 對桶裝油品、油漆儲存間的門寬,不應小于2m,并在存放處應設置非燃燒體圍堰,高出室內地坪150mm。
當油品為罐裝時,宜設卸油泵,卸油泵應靠近庫房獨立裝置。
庫內應滿足通風要求,窗臺離地不應小于2.00m。
一般油庫的地面宜做耐油不起火花地面,并有坡度,坡向排油溝或集油坑。
10.3.10 棚庫凈高不宜低于4.00m,四周宜設圍柵。在大風多雨地區適當加大屋面挑檐的長度。
地面宜為塊料地坪,其標高應高出室外地面200mm~300mm,棚庫四周宜設排水溝。
10.4.1 汽車庫設有停車庫、值班室、辦公室、休息室、貯藏間、衛生間等。
10.4.2 當汽車為5輛以上時宜設修理車位。
10.4.3 車庫室內凈高不應小于最高汽車總高加0.50m,但不小于2.50m。
車庫門應向外開啟,其凈高不小于最高汽車總高加0.30m,凈寬不小于最寬汽車總寬加0.60m~0.80m。宜采用全封閉平開大門或卷簾門,夏熱冬暖地區可采用金屬柵門。
10.4.4 維修間和停車庫地面應設不小于1%的向外傾斜坡或坡向排水溝,庫內應設沖洗水源和污水池。停車位的地面上應設150mm~200mm高的車輪擋。
10.4.5 汽車庫的設計除執行本規程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和《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的有關規定。
10.5.1 消防車庫設有停車庫、值班室、維修工具間、消防器材庫、辦公室、會議室、宿舍及衛生間等。
10.5.2 消防車庫室內凈高不應小于消防車總高加600mm,凈寬不應小于消防車總寬加2.00m,進深不應小于消防車總長加3.50m。
10.5.3 消防車庫大門必須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并裝設自動開啟裝置和定門器,設有可供人通行的小門。大門凈高不小于消防車總高加0.30mm,凈寬不小于消防車總寬加1.0m。
10.5.4 消防車庫應設置檢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值班室。
10.5.5 值班室應靠車庫出口方向的右側,門不宜開向車庫,與車庫設小窗聯系。
10.5.6 宿舍至車庫應有直通走廊,走廊凈寬不宜小于1500mm;宿舍位于樓層時,宜設有金屬滑竿直通車庫內,樓梯扶手應為光滑的木料。
10.5.7 消防車庫的設計除執行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消防站建筑設計標準》GNJ 1的有關規定。
10.6.1 食堂可設有大、小餐廳、備餐間、主副食加工間、倉庫、辦公室、更衣室、衛生間等。
10.6.2 食堂餐廳與廚房(包括輔助部分)的面積比宜為1:1。
10.6.3 大餐廳凈高不應低于3m。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廳地面面積的1/16。
10.6.4 餐廳、廚房應滿足采光、通風要求。熱加工間宜采用機械排風,也可設置出屋面的排風豎井或設有擋風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風措施。廚房有燃氣罐時,其使用、存放等均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規定,滿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10.6.5 廚房與餐廳之間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
10.6.6 廚房和飲食制作用房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3m。廚房應按原料處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備餐、食具洗存等工藝流程合理布置,嚴格做到原料與成品分開,生食與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垂直運輸的食梯應生、熟分設。
10.6.7 餐廳室內墻、地及頂棚面層均應選用不易積灰,易清潔的材料。
10.6.8 各加工間的地面應采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應處理好地面排水,室內排水溝應設格柵蓋板,溝底坡度不小于1%,起點深度不小于100mm。
10.6.9 食堂設計除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的有關規定。
10.7.1 值班宿舍宜布置在廠區內較為安靜且無各種污染源的地區,并接近廠內各項生活設施。
10.7.2 值班宿舍除居室外應設置管理室和衛生間。
10.7.3 值班宿舍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 36的有關規定。
10.8.1 招待所根據需要可設置門廳、總服務臺、客房、會議室、文娛用房、辦公室、餐廳、廚房、公共衛生間、服務員室、消毒間、洗衣房、開水間等。
10.8.2 客房衛生間不能利用自然通風時,應設通風井。衛生間宜設管道井和吊頂。
10.8.3 衛生間不應設在餐廳、廚房、配電間等有嚴格衛生要求或有防潮、防漏要求用房的上層。
10.8.4 招待所客房的凈高不宜低于2.60m。
10.8.5 檢修宿舍可參考招待所進行布置,但應充分滿足檢修人員的使用要求。
10.9.1 廠區浴室宜設門廳、管理室、更衣室、淋浴室、洗臉梳妝間、庫房及廁所。
10.9.2 浴室、更衣室地面應設不小于0.5%的坡度和排水溝,排水溝設格柵板,地面應稍低于鄰室地面,應采用防滑、易清洗的地面材料。
10.9.3 室內上下水管和浴室頂棚應有防止冷凝水在活動空間上方滴落的措施。
10.9.4 浴室宜天然采光,組織自然通風。
A.0.1 主廠房建筑體積宜按汽機房、除氧間、煤倉間(或除氧煤倉間)、鍋爐房、集控樓等各車間分別計算,再計算總體積。
A.0.2 主廠房各車間建筑體積按建筑物橫斷面面積乘長度計算。橫斷面面積是指外墻外表面、屋面外輪廓線和建筑物底層的室內地面間的垂直面積。長度是指勒腳以上兩端山墻或柱的外表面間水平距離。
A.0.3 集控樓伸入不抽柱的除氧間或煤倉間時,伸入部分的體積計入除氧間或煤倉間,其余部分計入集控樓體積。
A.0.4 煤倉間采用封閉、半封閉或不封閉設計時,體積計算均按本附錄A.0.2條規定計算體積。
A.0.5 鍋爐采用露天或封閉設計時,體積均從底層的室內地面計算至運轉層標高。
A.0.6 爐前通道、高封、低封部分的體積均從地面算至運轉層標高。
A.0.7 采用側煤倉間或后煤倉間布置時,若鍋爐房與煤倉間之間設置有頂蓋,按頂蓋的投影面積乘以頂蓋的平均高度計算體積;未設置有頂蓋時,可不計算之間的體積。
A.0.8 主廠房底層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地下溝道等地下設施均不計算建筑體積。
B.0.1 規程中常用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劃分見表B.0.1。
表B.0.1 常用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劃分
材料 類型 |
級別 |
材料舉例 |
各部位材料 |
A |
花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磚、馬賽克、鋼鐵、銅鋁合金、安裝在鋼龍骨上的紙面石膏板、施涂于基材上的無機裝修涂料 |
頂棚材料 |
B1 |
紙面石膏板、纖維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礦棉板、玻璃棉裝飾吸聲板、珍珠巖板裝飾吸聲板、難燃膠合板、難燃中密度纖維板、巖棉裝飾板、難燃木材、難燃酚醛膠合板、表面涂一級飾面型防火涂料的膠合板 |
墻面材料 |
B1 |
紙面石膏板、纖維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礦棉板、玻璃面板、珍珠巖板、難燃膠合板、難燃中密度纖維板、防火塑料裝飾板、難燃雙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難燃墻紙、難燃墻布、難燃仿花崗巖裝飾板、難燃玻璃鋼平板、PVC塑料護墻板、輕質高強復合墻板、阻燃模壓木質復合板 |
B2 |
各類天然木材、木質人造板、紙質裝飾板、裝飾微薄本貼面板、塑料貼面裝飾板、聚酯裝飾板、覆塑裝飾板、塑纖板、膠合板、塑料壁紙、無紡貼墻布、墻布、復合壁紙、天然材料紙、人造革 |
|
地面材料 |
B1 |
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絲板、氯丁橡膠地板等 |
B2 |
半硬質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綸地毯等 |
C.0.1 倍頻帶允許聲壓級見表C.0.1。
表C.0.1 倍頻帶允許聲壓級查算表
噪聲限制值 |
倍頻帶允許聲壓級(dB) |
|||||||
63 |
125 |
250 |
500 |
1000 |
2000 |
4000 |
8000 |
|
90 |
107 |
97 |
90 |
84 |
81 |
80 |
80 |
82 |
85 |
102 |
92 |
85 |
79 |
76 |
75 |
75 |
77 |
80 |
97 |
87 |
80 |
74 |
71 |
70 |
70 |
72 |
75 |
92 |
82 |
75 |
69 |
66 |
65 |
65 |
67 |
70 |
87 |
77 |
70 |
64 |
61 |
60 |
60 |
62 |
65 |
82 |
72 |
65 |
59 |
56 |
55 |
55 |
57 |
60 |
77 |
67 |
60 |
54 |
51 |
50 |
50 |
52 |
55 |
72 |
62 |
55 |
49 |
46 |
45 |
45 |
47 |
50 |
67 |
57 |
50 |
44 |
41 |
40 |
40 |
42 |
45 |
62 |
52 |
45 |
39 |
36 |
35 |
35 |
37 |
注:1 進行隔聲、吸聲設計時,通常只考慮125Hz~4000Hz6個倍頻帶,奉附表所列允許聲壓級值可放寬1dB。
2 本表系對噪聲的各倍頻帶進行精確計算時使用,當進行電廠控制室隔聲設計時,可粗略地儀對總聲級(A)進行核算。
C.0.2 經過隔聲處理的房間,由室外聲源通過所有圍護結構傳入室內的總聲級L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Si——房間內第 i 部分圍護結構的表面積(m2);
ai——房間內第 i 部分圍護結構的吸聲系數;
Li——房間內第 i 部分圍護結構外面的噪聲級(dB);
Ri——房間內第 i 部分圍護結構的隔聲量(dB);
K——安全系數,一般取3dB左右。
C.0.3 構件的隔聲量估算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單層密實均勻結構的隔聲量,可按圖C.0.3-1加以估算。
2 雙層密實結構的隔聲量,可按圖C.0.3-2加以估算。
圖C.0.3-1 單層近似均勻實體墻體從100Hz~3150Hz的平均隔聲量與 m 的關系
圖C.0.3-2 中間有空腔的雙層墻的平均隔聲量
注:1 當雙層結構(墻)的隔聲量大于40dB且在空氣間層中附有吸聲材料時,可使用本圖。
2 雙層結構中的空氣層由于它的彈性作用,可能會使整個結構在某一頻率共振,為避免發生共振而降低隔聲效果,可使結構的兩層采用不同的厚度或不同的材料,并在兩層結構之間裝以松軟的吸聲材料。
3 圖中 d 為空氣間層厚度。
C.0.4 集中控制室(單元控制室)圍護結構外面的噪聲級Li的取值:
1 集中控制室外靠汽機房運轉層B排走道外的噪聲級見表C.0.4-1。
表C.0.4-1 噪聲級Li取值表
機組容量(10MW) |
5 |
10 |
12.5 |
20 |
30 |
60 |
|
噪聲級取值[dB(A)] |
90 |
90 |
94 |
94 |
95 |
96 |
|
按下列情況修正: |
|||||||
修正原因 |
修正值(dB) |
||||||
(1)集中控制室正對兩臺機組重點 |
0 |
||||||
(2)集中控制室正對機組 |
+2 |
||||||
(3)集中控制室位于主廠房端跨 |
-2 |
||||||
(4)汽輪發電機組橫向布置 |
-1 |
||||||
(5)進口機組 |
-(2~5) |
注:1 如同時存在幾種情況時,修正值為幾項累計。
2 集中控制室外靠汽機房A排走道處的噪聲級,按靠B排走道外的取值減2dB,修正值第(1)、(3)、(5)項相同,第(4)項改為加2dB。
2 集中控制室外靠鍋爐房運轉層、除氧(煤倉)間墻處(爐前通道)的噪聲級見表C.0.4-2。
表C.0.4-2 噪聲級Li取值表
機組容量(10MW) |
5 |
10 |
12.5 |
20 |
30 |
60 |
噪聲級取值[dB(A)] |
84 |
85 |
87 |
85 |
86 |
87 |
按下列情況修正: |
||||||
修正原因 |
修正值(dB) |
|||||
(1)鍋爐燃油 |
-4 |
|||||
(2)鍋爐露天布置,集中控制室朝向鍋爐房一側為外墻 |
-3 |
注:當集中控制室與鍋爐房之間為電氣用房、計算機房或其他輔助房間時,按這些房間的室內噪聲級(估算)取值。
3 集中控制室靠除氧(煤倉)間運轉層墻外的噪聲級見表C.0.4-3。
表C.0.4-3 噪聲級Li取值表
機組容量(10MW) |
5 |
10 |
12.5 |
20 |
30 |
60 |
|
噪聲級取值[dB(A)] |
87 |
87 |
91 |
89 |
91 |
92 |
|
按下列情況修正: |
|||||||
修正原因 |
修正值(dB) |
||||||
(1)除氧(煤倉)間與汽機房轉運層之間有封隔墻 |
-4 |
||||||
(2)共熱電廠,該層設有減溫減壓器 |
+6 |
4 集中控制室頂棚結構外的噪聲級,當頂棚上一層為管道層時取80dB(A)~90dB(A)(當上層與汽機房之間有封隔墻時取低值,當上層與汽機房之間無隔墻或不完全封隔時取高值)。
5 集中控制室樓板下的噪聲級見表C.0.4-4。
表C.0.4-4 噪聲級Li取值表
樓板下層情況 |
直接布置磨煤機 |
設封隔的電纜夾 |
直至零米層全 |
噪聲級取值[dB(A)] |
90~95 |
75~80 |
75 |
注:磨煤機設備噪聲低于100dB(A)或設有隔聲罩時取低值。
D.0.1 圍護結構保溫設計最小傳熱阻的確定:
式中:Ro,min——圍護結構最小傳熱阻(m2K/W);
ti ——冬季室內計算溫度(℃);
te ——圍護結構冬季室外計算溫度(℃);
n ——溫差修正系數;
Ri ——圍護結構內表面換熱阻(m2K/W);
△t ——室內空氣與圍護結構內表面之間的允許溫差(℃)。
D.0.2 輕質外墻最小傳熱阻的附加值按表D.0.2確定。
表D.0.2 最小傳熱阻的附加值(%)
D.0.3 建筑物耗熱量指標的確定:
式中:Qh ——建筑物耗總量指標(W/m2);
qH,T——單位建筑面積通過圍護結構的傳熱耗熱量(W/m2);
qINF——單位建筑面積的空氣滲透耗熱量(W/m2);
qI,H——單位建筑面積的建筑物內部得熱(包括炊事、照明、家電和人體散熱)(W/m2)。
1 單位建筑面積通過圍護結構的傳熱耗熱量的確定:
式中:ti——全部房間平均室內計算溫度,一般住宅建筑,取16℃;
te——采暖期室外平均溫度(℃),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附錄A附表A采用;
εi——圍護結構傳熱系數的修正系數,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附錄B附表B采用;
Ki——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W/(m2·K),對于外墻應取其平均傳熱系數,計算方法見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附錄C;
Fi——圍護結構的面積(m2),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附錄D的規定計算;
A0——建筑面積(m2),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附錄D的規定計算。
2 單位建筑面積的空氣滲透耗熱量的確定:
式中:cp——空氣比熱容,取0.28W·h/(kg·K);
ρ ——空氣密度,取te條件下的值(kg/m2);
N ——換氣次數,住宅建筑取0.51/h;
V ——換氣體積,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附錄D的規定計算(m3)。
D.0.4 采暖耗煤量指標按以下確定:
式中:qc——采暖耗煤量指標標準煤(kg/m2);
qH——建筑物耗熱量指標(W/m2);
Z——采暖期天數(d),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附錄A附表A采用;
Hc——標準煤熱值,取8.14×103W·h/kg;
η1——室外管網輸送效率,采取節能措施前,取0.85,采取節能措施后,取0.90;
η2——鍋爐運行效率,采用節能措施前,取0.55,采用節能措施后,取0.68。
D.0.5 圍護結構隔熱設計驗算標準按以下確定:
式中:θi,max——維護結構內表面最高溫度(℃);
te,max——夏季室外計算最高溫度(℃)。
注:以上建筑熱工計算公式中的有關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和《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中附表采用。
E.0.1 計算點輻射劑量應減弱的倍數計算公式:
式中:I——X光機的電流強度(mA);
d0——最大容許劑量率(μR/s),可查表D1;
R——計算點與X光機的計算距離(m);屏蔽外的距離按表D2取用。
根據X光機的最大輸出管電壓(kV)及減弱倍數Kx,可查圖E.0.1 得出屏蔽的鉛當量厚度,然后再利用表E.0.1-1~表E.0.1-3查出其他材料的相應厚度。
圖E.0.1 射線鉛防護厚度與減弱倍數的關系
注:鉛容重ρ=11340kg/m3。
表E.0.1-1 各類人員的最大容許劑量率計算值d。
注:每人按每日受兩班照射,每周照射80h計算。
1R=103mR=106μR。
表E.0.1-2 屏蔽外的計算距離
表E.0.1-3 X射線不同電壓時常用材料的鉛當量(mm)
E.0.2 若管電壓小于220kV,可不計算,直接查表E.0.2-1和表E.0.2-2。
表E.0.2-1 X射線防護厚度(mm)
表E.0.2-2 混凝土樓板防護厚度(mm)
注:重晶石混凝土容重大于3200kg/m3,重晶石混凝土配合比按重量計;
水泥:重晶石砂:重晶石=1:4.5:4.5。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建筑模數協調統一標準》GBJ 2
《廠房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 50006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 50037
《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 5004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 50087
《建筑樓梯模數協調標準》GBJ 101
《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
《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7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
《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1部分:鋼直梯》GB 4053.1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GB 4053.3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統技術規程》CECS 183
《消防站建筑設計標準》GNJ 1
《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 36
《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
《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火力發電廠建筑設計規程
DL/T 5094-2012
代替DL/T5094-1999
1.0.1 系原規程3.0.1的修改條文。
1.0.2 系原規程第1章的修改條文。本條文補充了燃氣一蒸汽聯合循環的電廠、核電站常規島和其他燃料形式的環?;鹆Πl電廠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本規程的說明。本規程所采用的防火、采光、通風、隔聲、安全、衛生等標準來源于相關國家標準,均適用于上述電廠的基本要求。上述電廠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本規程。
1.0.3 系原規程3.0.2的修改條文。
原3.0.2條的補充和發展,增加了以人為本,正確處理建筑與人、工藝的相互關系的原則要求,這些要求屬無量化的目標,但作為設計的重要理念和原則,不可忽視。
1.0.4、1.0.5 系原規程3.0.2的修改條文。
是對原3.0.2條的進一步完善,明確了發電廠建筑設計原則,對采用和推廣建筑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提出明確要求。
1.0.6 系原規程3.0.3的保留條文。
1.0.7 系原規程3.0.5修改條文。
為鼓勵開展設計優化工作;積極采取降低工程造價的措施,廠區輔助和附屬建筑面積指標可根據優化設計確定。
明確建筑防腐蝕設計應執行的標準。
1.0.8 系原規程3.0.6的保留條文。
系新增條文。
3.1.1 系新增條文。
本條按發電廠工藝系統和建筑功能分類,適應電廠功能分區要求,并與本規程以下各章內容相呼應。一般情況下,主廠房建筑包括主廠房和集中控制樓;電氣建筑包括網絡繼電器樓、通信室、電氣試驗室、配電裝置樓;燃料和除灰建筑包括縫式煤槽、軌道衡、汽車衡、翻車機室、干煤棚、封閉式貯煤場、碎煤機室、轉運站、運煤棧橋、運煤隧道、運煤綜合樓、推煤機庫、燃油泵房、除灰建筑;化學建筑包括鍋爐補給水處理車間及化驗樓、循環水處理車間、卸酸堿站、油處理室、制氫站、儲氫站;脫硫建筑包括石膏處理車間、碎石車間、脫硫控制樓、其他輔助車間;輔助建筑包括空氣壓縮機房、環境保護監測站、金屬試驗室、檢修間;附屬建筑包括辦公樓、警衛傳達室、材料庫、汽車庫、消防車庫、食堂、值班宿舍、招待所、檢修宿舍、浴室。
3.1.2 系新增條文。
本條按發電廠建筑使用性質分為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與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以下簡稱“通則”)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分類一致,以便不同性質的建筑分別采用相對應的標準和規范。一般情況下,附屬建筑中的辦公樓、警衛傳達室,廠區生活建筑中的食堂、值班宿舍、招待所、檢修宿舍、浴室等屬民用建筑性質,其他建筑屬工業建筑。
3.1.3 系新增條文。
根據“通則”,民用建筑根據使用功能分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兩大類,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所執行的建筑節能和消防標準是不同的??紤]發電廠附屬建筑和廠區生活建筑中包含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兩類不同性質的建筑,故明確民用建筑分類要求,以便不同使用性質的建筑分別采用相對應的標準和規范。一般情況下,發電廠中值班宿舍、招待所、檢修宿舍等屬居住建筑,其他民用建筑屬公共建筑。
3.1.4 系原規程4.1的修改條文。
按現行國家標準《廠房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 50006和《建筑模數協調統一標準》GBJ 2的要求,采用裝配式或部分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的廠房和一般民用建筑物應符合模數協調。對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以及特殊形體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體部分可以參照執行??紤]目前發電廠建(構)筑物已普遍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以及工藝布置和設計優化的需要,將原規程4.1作了精簡,使其設計更加容易操作。
3.2.1 系原規程4.2.1的保留條文。
本條是發電廠主廠房防火分區的特殊規定。在大量的工程設計中,消防部門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丁類、二級,高層廠房,4000m2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來要求主廠房的防火設計。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條文中規定“主廠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臺機組的建筑面積”,這一規定有以下幾層含義:
1 主廠房內各車間不允許設橫向隔墻。
2 主廠房面積較大,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常常是將主廠房綜合建筑看作一個防火分區,目前大型電廠一期工程就是4×300MW、2×600MW或2×1000MW,其占地面積多達10000m2以上,但工藝和生產要求不能再進行橫向分隔。主廠房高度雖然較高,但一般汽機房只有3層,除氧間、煤倉間也只有5層~6層,在正常運行情況下,有些層沒有操作人員,運轉層也只有十多個人。況且汽機房、鍋爐房里到處都有工作梯可供疏散用。新中國成立50多年還沒有因主廠房沒有防火隔墻而造成火災蔓延的案例。根據電廠建設的實踐經驗,主廠房一般不超過6臺機組。同樣在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也作此規定,就不考慮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對主廠房防火分區的限定。
本條地下部分規定防火分區不應大于1臺機組的建筑面積,以1臺300MW機組為例,為1700m2~2200m2,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規定為1000m2,是它的1.7倍~2.2倍,同樣也是以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規定為準。
3.2.2 系原規程4.2.2的保留條文。
3.2.3 系原規程4.2.3的修改條文。
配電裝置室通常包括高(低)壓配電間、MCC配電間、MPC間、PC間、熱控配電間、鍋爐配電間、蓄電池等。
3.2.4 系原規程4.2.4的修改條文。
廠房有防火墻,且可能有管道穿越,管道安裝后孔洞往往不封或封堵不嚴,易使火災通過孔洞蔓延,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因此規定當管道穿過防火墻時,管道與防火墻之間的縫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縫隙填塞,當可燃或難燃管道公稱直徑大于32mm時,應采用阻火圈或阻火帶并輔以有機堵料如防火泥或防火密封膠等封堵。
3.2.5 系原規程4.2.5的修改條文。
采用電纜防火封堵材料對通向控制室、繼電保護室和配電裝置室墻洞及樓板開孔進行嚴密封堵,可以隔離或限制燃燒的范圍,防止火勢蔓延。否則,會使事故范圍擴大造成嚴重后果。例如某發電廠一臺125MW的汽輪發電機組,因油系統漏油著火,大火沿著汽輪機平臺下面的電纜,迅速向集中控制室蔓延,不到半小時,控制室內已煙霧彌漫,對面不見人,整個控制室被大火燒毀。
電纜防火封堵材料分為有機堵料、無機堵料、防火板材、阻火包等,有機堵料一般具有遇火膨脹、防火、防煙和隔熱性能。無機堵料一般具有防火、防煙、防水、隔熱和抗機械沖擊的性能。
3.2.6 系原規程4.2.6的修改條文。
本條強調電纜溝、電纜隧道與建筑物交界處的墻必須是防火墻,電纜隧道上的門應是甲級防火門,因為產生過電纜外部失火蔓延到建筑物內的火災實例。
3.2.7 系新增條文。
配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相關條文。
3.2.8 系原規程4.2.7的修改條文。
配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相關條文。
3.2.9 系原規程4.2.8的修改條文。
配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相關條文。
3.2.10 系新增條文。
配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相關條文。
3.2.11 系原規程4.2.9的保留條文。
根據調查電廠在危險品庫內存放危險品量少,時間短,因此將危險品庫改為特種材料庫,當材料庫內存放易燃易爆品時,可在庫的端部建造特種材料庫,并用防火墻分隔。
3.2.12 系原規程4.2.11的修改條文。
明確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的有關規定。
3.2.13 系原規程4.2.13的保留條文。
3.2.14 系新增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的規定,氣體滅火防護區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宜低于0.25h。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不宜低于1200Pa。防護區應設置泄壓口,并宜設置在外墻上。
3.2.15 系原規程4.2.16的修改條文。
增加了對供氫站的要求。
由于制氫站的生產火災危險性是甲類,所以要求電解室與值班室之間應設防火墻,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防火墻的耐火極限統一為3h。
3.2.16 系原規程4.2.17的修改條文。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泄壓面積的計算與要求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一致。
3.2.17 系新增條文。
與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規定一致。
3.2.18 系原規程4.2.18的保留條文。
3.3.1 系原規程4.3.1的保留條文。
3.3.2 系原規程4.3.2的修改條文。
噪聲限制值修改,與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 50087相同。
3.3.3 系原規程4.3.3的保留條文。
3.3.4 系原規程4.3.4的修改條文。
原條文4.3.4.2隔聲窗構造要求太單一、太具體。本條文要求采用具有較高隔聲性能的玻璃窗,但做法有多種,滿足要求都行。
3.3.5 系原規程4.3.5的保留條文。
3.3.6 系原規程4.3.7的保留條文。
3.3.7 系原規程4.3.8的修改條文。
高噪聲設備增加了空氣壓縮機。
3.3.8 系新增條文。
說明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 50087的有關規定。
3.4.1 系原規程4.4.1的保留條文。
3.4.2 系原規程4.4.2的修改條文。
強調了側窗設計尚須考慮建筑節能和抗臺風性能,不宜過高過大。
3.4.3 系原規程4.4.3的修改條文。
考慮主廠房固定端、擴建端設檢修場地的實例較少,將端部設采光窗的目的作適當修改。
3.4.4 系原規程4.4.5的修改條文。
原規定4.4.4因在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中已有明確條文,故取消。
原表4.4.6注2中的內容涉及控制室的內容合并到本條。
3.4.5 系原規程4.4.6的修改條文。
“距內側墻面1.00m,離地面高1.00m處”改為“距對面內墻面1.00m,離地面高1.00m處”,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要求統一。
取消了表4.4.5“發電廠各建筑物采光標準”中“修配廠、金工車間、鍛工車間”,原表中“主控制室及網絡控制室”改為“控制室”,增加了“棧橋、檢修車間、材料庫、泵房”,標準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要求統一。
3.4.6 系原規程4.4.7的保留條文。
3.4.7 系原規程4.4.8的保留條文。
3.5.1 系原規程4.5.1的修改條文。
3.5.2 系原規程4.5.2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的規定明確建筑熱工設計分區。
3.5.3 系原規程4.5.4的修改條文。
取消了原規程4.5.3條文。發電廠附屬建筑中的民用建筑一般含有工藝用房,與節能設計標準中所指的民用建筑存在區別,故本條規定,有條件時宜按節能設計標準設計。
3.5.4 系新增條文。
對發電廠中設置采暖系統和集中空調系統的工業建筑,充分考慮建筑熱工設計,有利于保證室內基本熱環境要求,符合國家節能方針,提高投資效益,鑒于目前國家對工業建筑的熱工設計無明確標準,可參考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執行。
3.5.5 系原規程4.5.5保留條文。
3.5.6 系原規程4.5.6保留條文。
3.5.7 系原規程4.5.7保留條文。
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高溫度房間,要求外墻內側設置隔氣層及圍護結構外層的保溫材料宜采用憎水型材料,以提高圍護結構抗滲透和保溫的性能。
3.5.8 系原規程4.5.8的修改條文。
3.5.9 系原規程4.5.9的修改條文。
3.5.10 系原規程4.5.10的修改條文。
在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26、《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134、《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 75等標準中,對各個熱工設計分區中建筑物的門窗保溫性和氣密性標準均有明確規定。
根據《電力建設房屋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工作規定》的要求,20m及以上外窗的抗風壓和氣密性能不宜低于4級、水密性能不低于3級,20m以下外窗的抗風壓和氣密性能不宜低于3級、水密性能不低于2級,其性能等級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 7106、《建筑外窗氣密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 7107、《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 7108-2002的規定。
3.6.1 系原規程4.6.1的修改條文。
1 系原規程4.6.1第1款修改條文。
2 系原規程4.6.1第2款保留條文。
3 系原規程4.6.1第3款修改條文。
本條增加了找坡的起始高差的規定。隨著當前發電工程機組規模越來越大,輸煤系統及其他有水沖洗要求的建筑物樓層面的平面布置也越來越復雜,尺寸也越來越大,找坡長度過大且仍采用建筑找坡的方式,過大的找坡起始高差將加大結構荷載,造成工藝埋鐵的埋設和安裝上的困難,所以建議當找坡長度超過一定值時采用結構找坡的方式。
4 系原規程4.6.1第4款修改條文。
欄桿高度應從樓地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欄桿離樓面0.15高度內不宜留空。
5 系原規程4.6.1第5款保留條文。
6 系原規程4.6.1第6款修改條文。
臺階高度超過700mm時(4級~5級,4×150=600)且側面臨空時,人易跌傷,故須采取防護措施。
當室內外高差大于450mm時(該情況輸煤系統較多),外門坡道的長度可達4.50m長,既影響室外周邊通道的使用功能,又影響美觀。
7 系原規程4.6.1第7款保留條文。
8 系原規程4.6.1第8款保留條文。
9 系原規程4.6.1第9款保留條文。
10 系新增條款。
依據現行國家標準《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 50025,主要是為建筑物周圍排水暢通創造有利條件,減少地基浸水濕陷的幾率。
3.6.2 系原規程4.6.2的修改條文。
1 系原規程4.6.2第1款修改條文。
外圍護墻及內墻體應考慮節能、節約土地資源及減輕自重。建筑承重墻體采用混凝土多孔磚、黏土多孔磚、各類材料砌塊;非承重墻體采用混凝土空心磚、黏土空心磚等各類空心砌塊、混凝土墻板,復合墻板、金屬墻板等。采用裝配式混凝土墻板、復合墻板、金屬墻板的外墻應注意解決板縫的密封、保溫和隔熱問題。
建筑的外圍護結構宜選用鋼筋混凝土板、金屬墻板或其他板材,室內非承重墻體宜采用輕質隔墻,有隔聲要求的還應采用符合隔聲要求的墻體。
金屬墻板分類除單層板和雙層復合板外還增加了夾芯板。夾芯板是一種新型的非壓型金屬復合板材,如彩鋼夾心巖棉板、彩鋼玻璃棉板、硅酸鋁板、金屬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PV、PIR發泡型)。
混凝土墻板外表面根據需要宜抹灰、涂料或其他飾面。墻板的板縫應防滲、防漏,并應選擇合適的嵌縫材料。
金屬墻板應采用高強鋼板,且節點嚴密、表面平整美觀、免維護年限15年~20年,根據氣候條件可分別采用單層板、夾芯板和雙層復合板。
夾芯板和雙層復合板的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h。
2 系原規程4.6.2第2款修改條文。
增加了墻體保溫性能的要求。
3 系原規程4.6.2第3款修改條文。
結合當前建材技術的發展,充實了幕墻的分類,增加了石材和金屬類幕墻,同時結合工業建筑的特性,從環保角度考慮,強調了幕墻的隔聲要求。
3.6.3 系原規程4.6.3的修改條文。
1 系原規程4.6.3第1款修改條文。
依據“通則”對鋼筋混凝土主要樓梯的寬度和樓梯平臺的寬度及每梯段踏步數目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考慮到電廠運行安裝中對樓梯間梯井的利用和方便樓梯的施工,對樓梯間梯井寬度作了最小的規定不小于150mm。
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于900mm??繕翘菥粋人椒鍪珠L度超過500mm時,其高度不應小于1050mm。該條為“通則”的修改條文,主要是將原“通則”中對靠樓梯井一側水平扶手長度超過500mm時的高度由1000m加高至1050mm。
2 系原規程4.6.3第2款保留條文。
3 系原規程4.6.3第3款修改條文。
與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要求一致。
4 系新增條款。
明確樓梯采取防滑的措施。
5 系新增條款。
明確樓梯位置的原則要求。
3.6.4 系原規程4.6.4的修改條文。
1 系原規程4.6.4第1款修改條文。
將原條文中主廠房、集中控制樓、網絡繼電器樓、電氣建筑和辦公樓的屋面宜按Ⅱ級設防改為應按Ⅱ級設防,主要是考慮到以上建筑物的重要性,以及目前有一味強調造價的節約性而忽視屋面防水的可靠性的現象,從而會造成屋面漏水的隱患。
2 系原規程4.6.4第2款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7有關規定,明確建筑找坡形式和采用壓型鋼板面板時,排水坡度的最低要求。
由于卷材防水層抗穿擊性和紫外線能力較差,為防止對卷材防水層的直接破壞和陽光照射,延長其使用壽命,防水卷材必須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目前,國內部分電廠,特別是涉外、引進的工程,主廠房屋面采用壓型鋼板自防水體系,由于壓型鋼板屋面的使用壽命取決于壓型鋼板的保護涂層,為避免因屋面設備檢修、維護造成對壓型鋼板及涂層的損害,保證運行的安全性,應設置屋面設備檢修專用步道。
由于隔熱材料品種的不斷增加,部分材料如聚苯乙烯隔熱板屬于憎水性成型塊材,具有不易積水的特點,故不需要設置排氣通道和排氣孔,因此本條文僅強調當采用松散材料做隔熱保溫層時,才應設置排氣通道和排氣孔。
3 系原規程4.6.4第3款保留條文。
4 系原規程4.6.4第4款保留條文。
5 系原規程4.6.4第5款修改條文。
為便于建筑物屋面檢修或屋面上工藝設備的操作,本條將檐口高度由8m降為6m。
6 系原規程4.6.4第6款修改條文。
明確建筑物屋面女兒墻或欄桿的構造要求。
7系新增條款。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統具有用材省、水平管道不須設坡度、安裝空間小等優點,特別適合工業建筑大面積屋面。這種系統在我國應用已近20年,技術與材料已成熟。目前,在部分新建發電廠建設中已采用了該系統。按國家現行標準《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統技術規程》CECS 183的有關規定,明確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統的主廠房屋面[含集中控制樓(室)]應設置溢流口或溢流系統。并對雨水排水系統設計重現期和溢流口或溢流系統的總排水能力提出要求。
3.6.5 系原規程4.6.5的修改條文。
1 系原規程4.6.5第1款保留條文。
2 系原規程4.6.5第2款保留條文。
3 系新增條文。
取消門上玻璃宜為3mm~5mm厚的規定,因為該定義不夠準確。
4 系新增條款。
明確各種類型的門安全構造要求。
5 系新增條款。
門的開啟不應跨越變形縫,主要是針對主廠房與集中控制樓之間各樓層變形縫處門的設置原則。
6 系原規程4.6.5第4款修改條文。
門洞及內墻陽角護角線由1.50m高增至2.00m,是因為廠房內平常搬運的物件尺寸較民用建筑的要大,門洞及內墻陽角受碰撞的高度要高。
3.6.6 系原規程4.6.6的修改條文。
1 系原規程4.6.6第1款保留條文。
2 系原規程4.6.6第2款保留條文。
3 系原規程4.6.6第3款保留條文。
4 系原規程4.6.6第4款修改條文。
依據“通則”第6.10.3條第6款的規定,矩形天窗及平天窗必須采用防破碎傷人的透光材料。因為采用普通玻璃在安全構造上較為復雜,里層須加細孔鋼絲網,既影響采光率,又因破碎會有細渣散落下來,對室內人員和設備造成安全隱患。
5 系原規程4.6.6第5款保留條文。
3.6.7 系原規程4.6.7的修改條文。
1 系原規程4.6.7第1款保留條文。
2 系原規程4.6.7第2款修改條文。
從工業廠房的特性考慮,某些有腐蝕環境的廠房車間(如化水車間)的變形縫必須考慮防腐,從耐久性考慮,變形縫還應作防老化處理。
3.7.1~3.7.8 系原規程4.7.1~4.7.8保留條文。
3.7.9 系原規程4.7.9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以及2006年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要求,對該條的要求標準作了提高,將“宜”提升為“應”。
3.7.10、3.7.11 系原規程4.7.10、4.7.11條保留條文。
4.1.1 系原規程5.1.1的保留條文。
4.1.2 系原規程5.1.2的修改條文。
是對原規定的進一步完善,使其對主廠房建筑布置的要求與國家現行標準《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DL 5000一致。
4.1.3 系原規程5.1.3的保留條文。
4.1.4 系原規程5.1.4的修改條文。
在保留原條文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樓地面開孔處和樓梯口處的擋水措施要求。
4.1.5 系新增條文。
考慮主廠房內電氣、控制等設備用房的重要性,為防止沖洗水侵入房間而影響電廠的安全運行,設置擋水措施是必要的??刹扇≡诜块g門下設置門檻或提高室內標高的措施防止沖洗水侵入。
4.1.6 系原規程5.1.5、5.1.6的修改條文。
按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7的有關規定,結合目前發電廠建筑設計中已普遍采用的新材料、新技術,將原規定作適當調整。
考慮目前發電廠建設規模已向大機組、高參數發展,主廠房又屬發電廠中重要生產建筑,為避免因屋面滲漏而影響電廠的正常運行,整體提高主廠房建筑圍護體系的可靠性非常重要,故要求主廠房建筑汽機房、除氧間、煤倉間或合并的除氧煤倉間的屋面防水等級應按Ⅱ級設防設計。
4.1.7 系新增條文。
當主廠房建筑設置采暖系統時,為保證室內基本熱環境要求,符合國家節能方針,提高投資效益,在有條件時,建議主廠房建筑圍護結構和門窗的熱工設計標準參考《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2005的有關規定執行。
4.1.8 系原規程5.1.7的修改條文。
隨著國內建筑技術的發展,墻體材料類型繁多。由于國家對建筑墻體在環保、節能、資源化等方面均有明確要求,為拓展建筑墻體材料的使用范圍,本條將原較為具體的要求,修改為原則性要求。
4.1.9 系原規程5.1.8的修改條文。
1 本條第1、2、3、5、7、8款與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條文一致。
2 本條第4款系新增內容。
根據工藝性質,主廠房空冷島屬構筑物,其自身火災危險性很小。但由于空冷島平臺標高較高,平面尺寸較大,疏散較為困難。而通常為節約用地,將火災危險性較高的主變布置在空冷島平臺下方,為避免因主變發生火災危及檢修維護人員的生命安全,對空冷島提出疏散要求是必要的。
空冷島的疏散樓梯宜設置在空冷島外沿,一方面有利于工藝布置,另一方面在實施中較易實現,并有利于人員疏散。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條文說明中資料統計,在人員不太密集的情況下,人員的行動速度按60m/min,下樓梯的速度按15m/min。一般常規發電廠空冷島平臺標高不超過45m,檢修維護人員從平臺下至地面,所需時間約3min,如果允許疏散時間按6min計,則在平面上允許疏散的時間還有3min,因空冷島疏散樓梯直至室外地面,視為到達安全地帶,因此,空冷島平臺上允許疏散的時間有3min,則平臺上工作地點距樓梯的距離在180m以內均視為合理的安全疏散范圍。通常兩臺機的空冷島平臺平面尺寸不會超過180m×90m,因此規定主廠房空冷島的疏散樓梯間距宜不超過兩臺機汽機房的長度是合理可行的,也能滿足安全疏散要求。
3 本條第6款系修改條款。
本條第6款系原規程5.1.8條第7款中的“且每臺機組均應設從零米通往運轉層的鋼梯,供巡回檢查用”的補充和完善。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規定,廠房內的其他樓梯(含運轉層的工作梯)只要滿足疏散梯坡度和寬度的要求,均可作為疏散樓梯??紤]大機組發電廠主廠房按要求設置固定專用疏散樓梯有一定的困難,因此汽機房內每臺機組設置的從底層通往運轉層供巡回檢查用的鋼梯,當該鋼梯凈寬不小于900mm、坡度不大于45°時,可兼作疏散梯。
4 本條第9款系原規程5.1.8條第7款的保留條款。
5 本條第10款系原規程5.1.8條中第8款的保留條文。
4.1.10 系原規程5.1.9的修改條文。
1 本條第1、3款與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條文一致。
2 本條第2、4、5款系原規程5.1.9條中第1、2、3款。
4.1.11 系新增條文。
本條規定與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規定一致。
4.1.12 系新增條文。
本條規定與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規定一致。
4.1.13 系新增條文。
本條規定與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規定一致。
4.1.14 系新增條文。
本條規定與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規定一致。
4.1.15 系原規程5.1.11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中第3.0.7條規定,對原規定5.1.11條修改和完善。
4.1.16 系原規程5.1.12、5.1.13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的有關規定,對原規定5.1.12、5.1.13條修改和完善。
4.1.17 系原規程5.1.14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規定,對原規定5.1.14條修改和完善。
4.1.18 系原規程5.1.14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對原規定5.1.14條修改和完善。
4.1.19 系新增條文。
主廠房空冷島屬發電廠中最重要的生產構筑物之一,它的安全性直接關系到發電廠能否正常運行。主廠房空冷島支撐結構一般采用鋼筋混凝土柱和鋼梁,當變壓器布置在空冷島下方時,若不采取防火措施,在變壓器發生火災情況下,會嚴重危及空冷島的安全。因此在變壓器與空冷平臺間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必要的。
4.1.20 系原規程5.1.22的修改條文。
為保證主廠房的電梯候梯廳(平臺)應有足夠的緩沖空間和設備搬運的方便,本條規定了電梯候梯廳(平臺)的深度。
4.1.21 系原規程5.1.15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將原規定5.1.15條中具體的窗型修改為原則性要求,以方便設計中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類型繁多的窗型中選擇符合要求的窗。
當主廠房設置采暖系統時,有條件的情況下,主廠房外窗宜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嚴寒地區,主廠房外窗的保溫性能不應低于《建筑外窗保溫性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GB/T 8484規定的7級水平。
2 在寒冷地區,主廠房外窗的保溫性能不應低于《建筑外窗保溫性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GB/T 8484規定的3級水平。
3 主廠房20m及以上的外窗的抗風壓性能和氣密性能不宜低于4級、水密性能不宜低于3級;20m以下的外窗的抗風壓性能和氣密性能不宜低于3級、水密性能不宜低于2級。
4.1.22 系原規程5.1.16的保留條文。
4.1.23 系原規程5.1.17的修改條文。
在5.1.7和5.1.21條及條文說明中已規定了主廠房建筑外窗選擇要求,故刪除原來“在嚴寒地區應采用雙層窗”的要求。
4.1.24 系原規程5.1.20的修改條文。
在保留原規定的基礎上,補充“主廠房內衛生間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有條件時宜分設前室”的要求,以改善主廠房內衛生質量。
4.1.25 系新增條文。
規定煤倉間帶式輸送機層的帶式輸送機側運行通道的凈寬要求。
4.1.26 系新增條文。
提出建筑外裝修的原則要求。
4.1.27 系原規程5.1.18的保留條文。
4.1.28 系新增條文。
根據主廠房運轉層功能特點,對樓面面層材料提出要求。
4.1.29 系原規程5.1.19的保留條文。
4.1.30 系原規程5.1.21的修改條文。
根據目前分工要求,爐頂司水小室均由鍋爐供貨廠家負責設計并供貨。因此將原條文中“爐頂司水小室宜采用輕型結構封閉”刪除。
4.2.1 系原規程5.2.1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明確了集中控制樓的規模、基本內容。具體布置時根據需要也可將柴油機房、空壓機房等布置在集中控制樓內。
4.2.2 系原規程5.2.2的保留條文。
本條文描述了集控樓的位置。
4.2.3 系原規程5.2.3的修改條文。
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中5.1.2條規定“集中控制樓至少應設置一個通至各層的封閉樓梯間”,這一規定對于通常設在兩爐之間,且靠鍋爐房一側的集中控制樓來說,將樓梯做成封閉式的樓梯間在技術上和平面布置上都是可行的。集中控制樓的高度可能超過24m,同時由于樓內人員集中,在平面布置上仍與主廠房連成一體,樓的一端或一側設置一個供安全疏散使用的封閉式樓梯間是必要的。
4.2.4 系原規程5.2.4的修改條文。
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表3.2.1的要求,條文規定了樓梯、電梯間圍護結構及其他非承重隔墻的耐火極限的規定,特別強調了集控樓與主廠房相鄰隔墻的耐火極限要求。見本規程4.1.16條文。
4.2.5 系原規程5.2.5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明確電纜夾層、配電間及其他電氣設備室等,均應設兩個出入口。并明確配電間內最遠點到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
4.2.6 系原規程5.2.6的保留條文。
4.2.7 系原規程5.2.9的保留條文。
4.2.8 系原規程5.2.7的修改條文。
明確照明設計標準的名稱。
4.2.9 系原規程5.2.8的修改條文。
集中控制室(單元控制室)的圍護結構及門窗應滿足保溫、節能、密封、隔聲、防結露等的要求。集中控制室允許的最大噪聲值是60dB(A)。
4.2.10 系原規程5.2.11的保留條文。
4.2.11 系新增條文。
明確集中控制室的疏散出口要求。
4.2.12 系原規程5.2.14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規定計算機房的凈高要求,地面活動地板的一般架空高度以及裝修要求。
4.2.13 系原規程5.2.15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明確了只對“有防酸要求的蓄電池室”應采取有關防酸措施。設計前,應與電氣專業密切配合,以決定是否有采取防酸措施的必要。因目前隨著電氣設備不斷改進和更新,免維護的蓄電池已在電廠中廣泛使用。
本條文要求蓄電池室、通風機室及蓄電池室前套間通向走廊的門均為外開乙級防火門,與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規定一致。
4.2.14 系原規程5.2.17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按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中5.3.3條,相鄰配電間隔墻上的門可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本條文與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完全一致,僅強調門應向2個方向開啟,以利火災發生時能順利疏散,而沒有強調門的防火要求,這對以往有關“彈簧門”的提法,作了明確修改。
4.2.15 系原規程5.2.18的保留條文。
4.2.16 系原規程5.2.19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強調了集控樓底層柴油機房或空壓機室圍護結構及門窗的隔聲要求,并要求頂棚和內墻具有一定的吸聲功能,以利改善工作條件和防止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4.2.17 系原規程5.2.20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對空調機房的吸聲及樓面防排水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4.2.18 系新增條文。
對屋面水落管的布置提出明確要求。
5.1.1 系原規程6.1.5的修改條文。
明確電氣建筑中蓄電池室、電纜夾層、配電間等電氣設備房間的建筑設計要求與集中控制樓章節所述要求相同。
5.1.2 系新增條文。
設置采暖、空氣調節系統的電氣建筑,充分考慮建筑熱工設計,有利于保證室內基本熱環境要求,符合國家節能方針,提高投資效益。鑒于目前國家對工業建筑的熱工設計無明確標準,在有條件時,可參考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執行。
5.1.3 系原規程6.1.6的修改條文。
對網絡繼電器樓窗的要求,擴大為對所有電氣建筑門窗的要求。取消了對窗材質的具體要求。
5.1.4 系新增條文。
考慮電氣設備房間的重要性,為防止水侵入電氣設備房間而影響電廠的安全運行,規定上層有水房間的樓面應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5.1.5 系新增條文。
對屋面水落管的布置提出明確要求,防止水侵入電氣設備房間。
5.2.1 系原規程6.1.1的修改條文。
鑒于新型火力發電廠設計已不再設置主控制樓(網絡控制樓),改為網絡繼電器樓。并根據工藝流程取消部分使用功能。
5.2.2 系原規程6.1.2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規定,對原規定修改和完善。
5.2.3 系原規程6.1.3的修改條文。
對主控制室(網絡控制室)的要求改為對網絡繼電器室的要求。
5.2.4 系原規程6.1.4的修改條文。
對主控制室(網絡控制室)的要求改為對網絡繼電器室的要求。
5.2.5 系原規程6.1.5的修改條文。
將對主控制室(網絡控制室)的要求改為對網絡繼電器室的要求。對蓄電池室、電纜夾層、配電間的要求調整到第5.1.1條。
5.2.6 系新增條文。
參考國家現行標準《電氣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 5044和《火力發電廠廠用電設計技術規定》DL/T 5153,為確保安全,明確蓄電池室和配電間窗的安全要求。
5.2.7 系新增條文。
明確當網絡繼電器樓靠近高壓輸電設施時,應滿足工藝設備對抗電磁干擾的要求。
5.3.1 系原規程6.2.1的修改條文。
鑒于新型火力發電廠設計已不再單獨設置通信樓,取消了關于通信樓的規定。由于通信技術的發展,通信設備集成,簡化了房間的設置。
5.3.2 系原規程6.2.2的修改條文。
由于通信室一般設在網絡繼電器樓或辦公樓內,與其他功能房間組合,取消了關于獨立單元的規定。為了便于通信機房的擴充,增加了設置輔助用房與通信機房毗鄰的要求。
5.3.3 系原規程6.2.7的修改條文。
取消了通訊室機房外窗材質的要求。
5.3.4 系原規程6.2.3的保留條文。
5.3.5 系原規程6.2.4的修改條文。
將對交換機房、話務室等的凈高要求,修改為對整個通信室的凈高要求。
5.3.6 系原規程6.2.5的修改條文。
取消了微波機室及載波機室,相應增加了通信機房的架空防靜電活動地板、采光、噪聲、隔熱、保溫、防火及室內裝修等的要求。
5.3.7 系原規程6.2.8的保留條文。
5.4.1 系原規程6.3.1的保留條文。
5.4.2 系原規程6.3.4的修改條文。
鑒于新型火力發電廠已不再設置獨立的電氣試驗樓,取消了測量儀表設在獨立的電氣試驗樓中的規定。
5.4.3 系原規程6.3.5的保留條文。
5.4.4 系原規程6.3.3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電氣試驗室設計標準》GB 50229對高壓實驗室的功能要求,明確高壓實驗室的設置。
5.4.5 系原規程6.3.3的修改條文。
明確高壓實驗室對層高、屏蔽和起吊設備等的要求。
5.4.6 系原規程6.3.6的修改條文。
由于新型火力發電廠設計已不再設置主控制樓(網絡控制樓),宜將繼電保護試驗室設在辦公樓或網絡繼電器樓內。
5.5.1 系原規程6.4.1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有關規定,對原規定修改和完善。
5.5.2 系原規程6.4.2的修改條文。
5.5.3 系新增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3kV~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 50060,明確屋內配電裝置間的通道要求。
5.5.4 系原規程6.4.4的修改條文。
將配電裝置室內橫向隔斷墻上的門改為不燃燒材料的雙向彈簧門,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要求。
5.5.5 系原規程6.4.5的保留條文。
5.5.6 系原規程6.4.6的保留條文。
6.1.1 系原規程7.1.1的保留條文。
6.1.2 系原規程7.1.2的修改條文。
鑒于煤槽長度均超過100m,有的超過200m,為滿足安全疏散和交通要求,參考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規定,對設置中間樓梯作了規定。
6.1.3 系原規程7.1.3的修改條文。
參考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運煤設計技術規程 第2部分:煤塵防治》DL/T 5187.2的規定,將地面0.5%坡度改為1%,以利排水。
6.1.4 系原規程7.1.4的保留條文。
6.1.5 系原規程7.1.5的保留條文。
6.2.1 系新增條文。
根據軌道衡、汽車衡其功能的要求,主要房間可由控制室、采樣間、更衣休息室、工具間等組成。
6.2.2 系新增條文。
根據軌道衡、汽車衡操作人員的工作特點,需要設置盥洗水池。
6.2.3 系新增條文。
根據軌道衡、汽車衡操作工作的特點,要保證控制室向衡臺一面開窗具有開闊的視野。
6.3.1 系原規程7.2.1的修改條文。
根據翻車機室功能的要求,其主要由運轉層、煤斗層、給煤機層、帶式輸送機層、控制室、配電室、除塵水泵間、工具間等組成。
6.3.2、6.3.3 系原規程7.2.2、7.2.3的修改條文。司機室改為控制室。
6.3.4 系原規程7.2.4的修改條文。
運轉室改為運轉層,取消“司機室”??刂剖遗c翻車機室毗鄰。
6.3.5 系原規程7.2.5的修改條文。
處于嚴寒地區的翻車機室在火車出入口設火車大門,該門面積較大,因推拉門開啟時占用相鄰空間較大,故建議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優先采用電動折疊門。
6.4.1 系原規程7.3.2的修改條文。
增加封閉式貯煤場。
6.4.2 系原規程7.3.3的保留條文。
6.4.3、6.4.4 系原規程7.3.4、7.3.5的修改條文。增加封閉式貯煤場。
6.4.5 系新增條文。
要求干煤棚和封閉式貯煤場內與煤接觸的結構構件應采取防磨、防腐蝕措施。
6.5.1 系原規程7.4.1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階段工藝要求增加篩子層、取消值班室。
6.5.2~6.5.6 系原規程7.4.2~7.4.6的保留條文。
6.5.7 系新增條文。
寒冷和嚴寒地區地下室鋼筋混凝土外側墻高出室外地面部分易形成冷橋作用,故該部位應采取保溫措施。
6.6.1 系原規程7.5.1的修改條文。
根據建筑熱工要求和實際運行經驗,增加了對寒冷地區棧橋墻面及屋面圍護結構應采取保溫措施的要求。
6.6.2 系原規程7.5.2的修改條文。
膠帶寬度單位改為毫米。
根據運行經驗和工藝要求,將運行通道寬度均改為≥1000mm。
按一股人流為0.55+(0~0.15)m的寬度考慮,規定在結構柱附近檢修通道最小凈寬不應小于600mm。
6.6.3 系原規程7.5.3的修改條文。
根據運行經驗和工藝要求,將原規定“棧橋傾斜角度大于8°時,應設踏步”。調整為“棧橋傾斜角度大于10°時,應設踏步”。
6.6.4、6.6.5 系原規程7.5.4、7.5.6的保留條文。
6.6.6 系原規程7.5.7的修改條文。
自防水壓型鋼板屋面其瓦楞方向與棧橋皮帶運動方向垂直布置以利排水。
6.6.7、6.6.8 系原規程7.5.9、7.5.10的保留條文。
6.6.9 系新增條文。
寒冷和嚴寒地區地下室鋼筋混凝土外側墻高出室外地面部分易形成冷橋作用,故該部位應采取保溫措施。
6.7.1 系原規程7.6.1的修改條文。
根據工藝要求將控制室改為程控室。
6.7.2 系原規程7.6.2的修改條文。
根據節能要求和使用經驗確定運煤程控室的室內凈高為3.00m~3.30m。
6.7.3 系原規程7.6.3的修改條文。
根據工藝要求將控制室改為程控室,程控室面積小于60m2時可設一個出口。
6.7.4 系原規程7.6.4的保留條文。
6.7.5 系原規程7.6.5的修改條文。
淋浴器數量應根據相關規范和規定而確定。
6.8.1 系原規程7.7.1的修改條文。
為方便使用,應設置衛生間。
6.8.2 系原規程7.7.2的保留條文。
6.8.3 系原規程7.7.3的修改條文。
取消窗地比要求。
6.8.4 系原規程7.7.4的修改條文。
根據“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將“高標號”改為“高強度等級”。
6.9.1、6.9.2 系原規程7.8.1、7.8.2的保留條文。
6.9.3 系原規程7.8.3的修改條文。
為了滿足耐久和清潔等要求對地面面層材料提出了耐油污的要求,根據油的特性對于地面應考慮防滑措施。
6.9.4 系原規程7.8.4的修改條文。
樓梯寬度要求見“5.6建筑構造”等相關規定。
6.9.5 系新增條文。
明確規定當配電室毗鄰燃油泵房時,配電室地坪應高于燃油泵房地坪不小于20mm。
6.10.1 系原規程7.9.1的修改條文。
有運行和值班人員的建筑應設置衛生和盥洗設施。
6.10.2 系原規程7.9.2的修改條文。
增加對沉渣池及排污池周圍設置安全欄桿的要求。
6.10.3 系原規程7.9.3的修改條文。
要求控制室應具備良好的采光條件。
6.10.4 系原規程7.9.5的修改條文。
除灰建筑常分散布置于爐后,環境較差,應注意建筑立面和色彩處理,與周圍建筑相協調。
6.10.5 系原規程10.4.4的保留條文。
6.10.6 系原規程10.4.5的修改條文。
僅作文字修改。
6.10.7 系新增條文。
明確運灰車庫應執行的其他規定。
本節系原規程8.1的修改條文。
常規所說的鍋爐補給水處理車間實際由鍋爐補給水處理車間和緊靠布置的化驗樓組成,該條所規定的內容補充包含了化驗樓。
7.1.2 系原規程8.1.2的保留條文。
7.1.3 系原規程8.1.3的保留條文。
7.1.4 系原規程8.1.4的保留條文。
7.1.5 系原規程8.1.5的保留條文。
7.1.6 系原規程8.1.6的保留條文。
7.1.7 系原規程8.1.7的保留條文。
7.1.8 系原規程8.1.8的修改條文。
室外的酸堿儲槽周圍應根據工藝布置局部作防腐處理,并且該部分設計一般在結構專業圖中體現,所以取消500mm高的防護堤的要求。同時針對大標題,對各部分作了先后的排序。
7.1.9 系原規程8.1.8的修改條文。
明確地面排水及防腐要求。
7.1.10 系原規程8.1.9的修改條文。
考慮到水沖洗和車間內平常運行生產時可能有腐蝕液體外濺的因素,水處理間墻面僅做抹面還不能滿足墻面的維護要求,所以墻面還應做墻裙處理。
7.1.11 系原規程8.1.10的保留條文。
7.1.12 系原規程8.1.11的保留條文。
7.2.1 系原規程8.2.1的修改條文。
本條只是在文字上作了修飾,加氯用房可合并建在本車間內或靠近布置。
7.2.2 系原規程8.2.2的保留條文。
7.2.3 系原規程8.2.3的保留條文。
7.2.4 系原規程8.2.4的保留條文。
7.2.5 系原規程8.2.5的保留條文。
7.2.6 系原規程8.2.6的保留條文。
7.3.1 系原規程8.3.1的保留條文。
7.3.2 系原規程8.3.2的保留條文。
7.3.3 系原規程8.3.3的保留條文。
7.4.1 系原規程8.4.1的保留條文。
7.4.2 系原規程8.4.2的保留條文。
7.4.3 系原規程8.4.3的修改條文。
原規程對墻裙的要求是必須設置,根據工程實例放寬了要求改為“宜設”。
7.5.1 系原規程8.5.1的修改條文。
根據當前某些工程的實例,并非都設置了制氫站,部分工程采用外購成品氫的方式,隨用隨買,或者是買了貯存起來,所以本節增加了對供氫站的要求。
7.5.2 系原規程8.5.2的保留條文。
7.5.3 系原規程8.5.3的修改條文。
補充對貯瓶間的要求。
7.5.4 系原規程8.5.4的修改條文。
補充對貯瓶間的要求。
7.5.5 系原規程8.5.5的保留條文。
7.5.6 系原規程8.5.6的保留條文。
7.5.7 系原規程8.5.7的保留條文。
7.5.8 系新增條文。
氣瓶受日光強烈直射后,瓶內氣體壓力隨溫度升高而升高,會引起超壓的不安全性,為此規定應采取防止陽光直射氣瓶的措施,一般采用窗玻璃涂白、磨砂玻璃以及遮陽板等方法。
8.1.1 系新增條文。
隨著對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火力發電廠煙氣脫硫工程越來越普及。目前脫硫技術根據吸收工藝的不同分為干法脫硫和濕法脫硫兩種類型。本章主要參考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工藝編寫。
為了節約用地、簡化工藝流程、降低造價,脫硫建筑有條件時應積極采用多層建筑和聯合建筑。如石灰石漿液制備車間、石膏脫水車間、漿液循環泵房等根據工藝流程可采取聯合建筑。
8.1.2 系新增條文。
根據脫硫建筑的使用功能特點,對樓地面面層材料提出要求。
8.1.3 系新增條文。
脫硫建筑物內部分房間有水沖洗要求,對其樓地面防排水措施提出要求。
8.1.4 系新增條文。
脫硫建筑物內部分房間有腐蝕性介質作用,對其防腐蝕措施提出要求。
8.2.1 系新增條文。
石灰石漿液制備車間是脫硫工藝中吸收劑制備系統部分。石灰石漿液制備車間生產工藝是將石灰石用皮帶輸送機送到石灰石漿制備車間中經過研磨形成石灰石漿液,石灰石漿液用泵輸送到旋流器經分離后,存貯于石灰石漿液池中。根據生產工藝進行房間設置。
8.2.2 系新增條文。
根據生產工藝和作業環境,石灰石漿液制備車間大部分房間采用水沖洗清潔方式。
8.2.3 系新增條文。
旋流器集液槽具有較強的腐蝕性,應有防腐蝕措施。由于現場運行環境的復雜性,建議旋流器間其他部位的樓面和墻面采用防腐蝕材料。
8.3.1 系新增條文。
石膏脫水車間是脫硫工藝中石膏脫水系統部分,生產車間的主要功能是石膏脫水。濃縮后的石膏漿液進入真空皮帶脫水機,經脫水處理后由皮帶輸送機送入石膏貯存間存放待運,可供綜合利用。根據生產工藝進行房間設置。
8.3.2 系新增條文。
此條是考慮方便運輸而提出的要求。
8.3.3 系新增條文。
明確石膏儲存間墻體要求,采用高側窗滿足采光、通風要求。
8.3.4 系新增條文。
根據生產工藝和作業環境,石膏脫水車間大部分房間采用水沖洗清潔方式。
8.3.5 系新增條文。
脫水機集液槽具有較強的腐蝕性,應有防腐蝕措施。由于現場運行環境的復雜性,建議真空皮帶脫水間其他部位的樓面和墻面也采用防腐蝕材料。
8.3.6 系新增條文。
根據石膏脫水工藝要求,明確石膏脫水車間內垂直起吊設施的設置要求,以滿足運行和檢修維護的要求。
8.4.1 系新增條文。
脫硫廢水處理間是脫硫工藝中廢水處理系統部分。生產車間的主要功能是將脫硫裝置排放的廢水,經中和、絮凝和沉淀等處理過程,達標后排放至廠外。根據生產工藝進行房間設置。
8.4.2~8.4.4 系新增條文。
脫硫廢水處理間、加藥間具有中等腐蝕性,應采取防腐蝕措施。本條參照化學建筑的工業廢水處理站提出防腐蝕要求。
8.5.1 系新增條文。
明確脫硫電控樓建筑常規功能設置。
8.5.2 系新增條文。
新增內容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要求。
當脫硫控制樓與其他車間合并建設時,建筑高度超過24m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關于高層廠房的相關規定執行。
8.5.3 系新增條文。
設置采暖、空氣調節系統的脫硫電控樓,充分考慮建筑熱工設計,有利于保證室內基本熱環境要求,符合國家節能方針,提高投資效益。鑒于目前國家對工業建筑的熱工設計無明確標準,在有條件時,可參考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執行。
8.5.4 系新增條文。
8.5.5 系新增條文。
明確脫硫電控樓中蓄電池室、電纜夾層,配電間等電氣設備房間的建筑設計要求與集中控制樓和電氣建筑章節所述要求相同。
8.5.6 系新增條文。
明確脫硫控制室的建筑設計要求與集中控制室相同。
8.6.1 系新增條文。
其他輔助車間包括脫硫工藝各種輔助用房。
8.6.2 系新增條文。
根據生產工藝特點,明確漿液循環泵房、GGH輔助設備間地面宜考慮排水措施。
8.6.3 系新增條文。
取消原規程“9.1 修配廠”所有條文。
9.1.1 系原規程9.2.1的修改條文。
原規程9.2.1的相關內容為總圖專業設計范圍,故取消。
9.1.2 系原規程9.2.2的修改條文。
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火力發電廠油氣管道設計規程》DL/T 5204的要求修改。
9.1.3 系原規程9.2.4的修改條文。
部分內容在9.1.2條文中已提及,故取消。
9.2.1 系新增條文。
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火力發電廠環境保護設計規定》DLGJ 102的要求,提出環境保護監測站布置的合理位置。
9.2.2 系原規程9.3.2的修改條文。
“環保試驗室”改為“環境保護監測站”。
原規程9.3.1的相關內容為環保專業設計范圍,故取消。
9.3.1 系原規程9.5.1的修改條文。
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火力發電廠金屬試驗室儀器設備及建筑面積配置標準》DL/T 5060的規定,明確金屬試驗室的組成和布置要求。
9.3.2 系原規程9.5.2、9.5.3的修改合并條文。
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火力發電廠金屬試驗室儀器設備及建筑面積配置標準》DL/T 5060的要求增加了“超聲波探傷室”。
9.3.3 系新增條文。
為降低噪聲,要求機械性能試驗室應有良好的隔振性能。
9.3.4 系原規程9.5.4的修改條文,部分原條文移至條文說明。
為了減少探傷室射線對周圍的影響,其建筑防護要求如下:
1 X射線探傷室的隔墻必須有足夠的防護厚度,可按附錄E的要求取值;其頂層樓板應為現澆整體鋼筋混凝土結構,厚度可查附錄E中表E.0.2-2。
2 X射線探傷室的地面應無縫隙,光潔易沖洗。門應采用滿足防護要求的推拉門,門扇的每邊和墻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100mm。
3 X射線探傷室宜附設操縱室,當最高管電壓不超過250kV時,X射線探傷室允許開設滿足防護要求的觀察窗,觀察窗應用7mm~8mm厚的鉛玻璃,窗框應包不小于4mm厚的鉛板,鉛板須嵌入墻內。
4 X射線探傷室的圍護結構宜避免各種管線穿過,若必須穿過時應有可靠的防護措施。
9.3.5 系原規程9.5.5的修改條文。
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火力發電廠金屬試驗室儀器設備及建筑面積配置標準》DL/T 5060的要求修改。
9.3.6 系原規程9.5.8的修改條文。
金相室與酸浸室的要求分開表述,更為清楚。
9.3.7 系原規程9.5.7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原意均保留,僅作文字調整。
9.3.8 系原規程9.5.6、9.5.8的修改合并條文。
有關酸浸室的設計要求合并在此條文中。
9.3.9 系新增條文。
9.4.1 系原規程9.6.1的修改條文。
“分場維修間”改為“檢修間”。
9.4.2 系原規程9.6.2的修改條文。
根據現行電廠設計節約用地的實際情況提出。
9.4.3 系原規程9.6.3的修改條文。
對檢修間的布置不限于主廠房固定端,故作此修改。
原規定9.6.4、9.6.5的條文取消。
10.1.1 系原規程10.1.1的修改條文。
基本保留原條文,局部增加現代化辦公的一些功能。
10.1.2 系原規程10.1.2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規定應根據功能要求、基地面積、結構選型等條件確定開間、進深、層高、走廊寬度等。
10.1.3 系新增條文。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 67的規定而制定。
10.1.4 系原規程10.1.7的修改條文。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 67的規定而制定。
10.1.5 系新增條文。
本條文提出在確定生產行政樓形式時應根據生產行政樓的不同使用要求選擇不同的辦公空間。
10.1.6 系原規程10.1.6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考慮生產行政樓和其他建筑聯合布置時體量較大,平面布置復雜而使衛生間間距過長,衛生間通風、采光欠佳等問題而提出要求。
10.1.7 系新增條文。
目前生產行政樓普遍采用電加熱開水箱及垃圾袋裝化,且有清潔工負責打掃,故提此要求。
10.1.8 系原規程10.1.5的修改條文。
為保證財務用房的安全,根據需要對相關用房加設防盜措施。
10.1.9 系原規程10.1.9的保留條文。
10.1.10 系原規程10.1.10的保留條文。
10.1.11 系原規程10.1.11的修改條文。
條文提出對教室、仿真機房層高的要求和布置中應注意的問題。
10.1.12 系原規程10.1.12的修改條文。
條文增加對電化教室、模擬設施室布置在樓上時的地面要求。
10.1.13 系原規程10.1.13的保留條文。
10.1.14 系新增條文。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 67的規定而制定。同時檔案室、重要庫房等要注意防潮、通風、保溫隔熱等的要求。因此在平面布置時應選擇合適的樓層與位置。
10.1.15 系原規程10.1.8的修改條文。
條文強調要從全廠范圍統一考慮與確定生產行政樓的立面與色彩。
10.2.1 系原規程10.2.1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對警衛傳達室的內容作了規定。
10.2.2 系原規程10.2.2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針對電廠的廠區出入口有主出入口、次出入口、貨運出入口等不同使用要求,提出具體設置可根據使用需要確定。
10.2.3 系新增條文。
本條文規定了警衛傳達室的值班室應有良好的視線范圍,以保證值班人員能觀察到廠區內外范圍內的人員與車輛的出入,保證值班人員正常工作。同時提出有較好的遮陽、保溫、隔熱、通風措施,為值班人員正常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10.2.4 系原規程10.2.2的修改條文。
本條文明確警衛傳達室與大門、廠牌(墻)、圍墻等構成完整的整體,在建筑平面、立面設計時除了對警衛傳達室部分的平面、立面進行設計,還應對大門的選型,廠牌(墻)、圍墻的處理進行統一考慮。尤其是進廠主出入口,應結合廠前建筑及景觀等重點考慮。
10.3.1系原規程10.3.1的修改條文。
一般器材庫布置增加了“庫門附近宜設物品發放室”。庫區布置增加了“留有……足夠的室外裝卸場及堆場”。都是為了管理和使用更方便。
10.3.2 系新增條文。
強調多層材料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需遵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來確定?,F在材料庫越做越大,此兩條容易被疏漏。
10.3.3 系原規程10.3.2的修改條文。
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一致。
10.3.4 系原規程10.3.3的保留條文。
僅作文字修改。樓梯設置應考慮物品搬運的需要,寬度不宜小于1500mm,坡度不宜大于27°。
10.3.5 系原規程10.3.4的保留條文。
10.3.6 系新增條文。
對庫房大門的寬度和高度作出規定,方便設計使用。
10.3.7 系原規程10.3.5的保留條文。
10.3.8 系原規程10.3.6的修改條文。
防火墻兩側門窗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阻止火災蔓延的作用。
10.3.9 系原規程10.3.7的修改條文。
取消汽油庫內容,如有需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規定。增加了對桶裝油品、油漆儲存間的要求。門檻的設置,是為了阻止火災蔓延。
10.3.10 系原規程10.3.8的保留條文。
10.4.1 系原規程10.4.1的修改條文。
汽車庫增加休息室用房。
10.4.2 系新增條文。
設置修理車位有利于滿足發電廠運行需要。
10.4.3 系原規程10.4.2的保留條文。
僅作文字修改。
10.4.4 系原規程10.4.3的修改條文。
調查表明:嚴寒地區,在庫內貼后墻腳設排水溝收集沖洗水,
效果更好,但需注意車輪擋不得阻礙地面排水。
10.4.5 系原規程10.4.6的保留條文。
10.5.1 系原規程10.5.1的保留條文。
10.5.2 系新增條文。
消防車總高計算應從地面算至消防車上部固定的消防水槍最高處。
10.5.3 系新增條文。
明確消防車庫大門的要求,并明確大門凈高與凈寬的要求。
南方地區宜采用金屬柵門。嚴禁采用卷簾門、推拉門。
10.5.4 系新增條文。
靠近值班室的停車位應停留車況最好的消防車。
10.5.5 系原規程10.5.2的修改條文。
明確值班室的布置要求。
10.5.6 系原規程10.5.3的保留條文。
10.5.7 系原規程10.5.4的保留條文。
10.6.1 系原規程11.1.1的修改條文。
對部分房間進行合并或取消。
10.6.2 系原規程11.1.2的保留條文。
10.6.3 系新增條文。
增加了一些餐廳的設計數據。
10.6.4 系原規程11.1.3的修改條文。
廚房燃料種類、爐灶設備以及通風、排煙設備都有了變化,衛生標準也有提高,故通風、排煙應更直接、有效。
廚房有燃氣罐時,應注意其使用、存放等的安全性。
10.6.5 系新增條文。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對廚房與餐廳之間的隔墻和隔墻上的門窗提出要求。
10.6.6 系原規程11.1.5的修改條文。
明確“廚房和飲食制作間的室內凈高應不低于3m”,以保證室內空氣質量。
10.6.7 系原規程11.1.6的保留條文。
10.6.8 系原規程11.1.7的保留條文。
10.6.9 系原規程11.1.8的保留條文。
10.7.1 系原規程11.2.1的修改條文。
取消對安全疏散的規定,值班宿舍的安全疏散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設計。
10.7.2 系原規程11.2.2的修改條文。
取消人均面積指標,面積按規定核算和建設方的需要確定。
10.7.3 系原規程11.2.3的保留條文。
10.8.1 系原規程11.3.2的修改條文。
為便于管理,宜增設門廳。
10.8.2~10.8.5 系原規程的保留條文。
10.9.1 系原規程11.6.1的修改條文。
為便于管理,宜增設門廳。
10.9.2~10.9.4 系原規程11.6.2~11.6.4的保留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