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岳仲明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據介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將于2021年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將繼續審議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等多部法律法規。
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對個別條款作出修正。20多年來,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的形勢已發生了重大變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今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曾對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進行初審。此次法律修訂刪除原法名稱中的“環境”二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確法律規范對象僅限于人為噪聲,法律名稱的修改不影響對噪聲污染防治行為的嚴格要求。
岳仲明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噪聲污染內涵,將相關領域無噪聲排放標準而“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擾民的現象納入防治范圍。二是,完善管理體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三是,完善標準規劃制度,規定國家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要求在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包括噪聲污染防治內容。四是,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政府監管。五是,完善防治措施,要求全社會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六是,加強信息公開,突出公眾參與。七是,完善法律責任,優化處罰措施。
此前,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岳仲明介紹,在8月20日至9月18日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1802人提出的3068條意見,另收到群眾來信22封。意見主要集中在完善噪聲污染定義、理順管理體制、細化監管措施、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很多意見建議在修改后的法律草案中得到體現,如科學界定噪聲污染的定義,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特別是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大處罰力度等。
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對廣場舞擾民、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等現象有何規定?
岳仲明介紹,草案在防止廣場舞噪聲擾民方面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草案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違反規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草案在治理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方面規定,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